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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人看过2024-01-29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126人看过2024-01-29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召开股东大会研究相关事宜。

    (二)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三)出让方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评估、验资。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五)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六)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七)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 183人看过2024-01-29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案由有以下24项,具体为: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包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两种)、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上市公司股权纠纷包括的范围比较广,可能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也可能是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纠纷等案由,因此公司股权纠纷具体还要看纠纷的来源及争议焦点,再确定是哪一个案由。

    公司发生股权纠纷的过程中,如果时隐名的股东或者实际的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将显名的股东列为被告,股权纠纷的案由包括公司合并的纠纷,公司减资的纠纷,公司解散的纠纷等。


  • 143人看过2024-01-29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类:一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属违约责任;二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的,必须继续履行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自己所认缴出资额的义务,即使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仍然应当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违约,无论公司成立与否,都构成对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如果公司已经设立,出资瑕疵股东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瑕疵出资的构成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赔偿责任。

    公司发起人要对公司出资的充实承担担保责任,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和可靠,这是保证公司人格健全的第一需要。资本充实责任就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确保公司实收资本与章程所定资本一致的民事责任。根据资本充实责任,出资瑕疵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存在缴纳担保责任、差额填补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 162人看过2024-01-29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2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第六章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 179人看过2024-01-29
    1、没规定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股东代位诉讼是以公司名义提起的,讼争利益归于公司,股东有权获得补偿的诉讼;因此,股东作为原告有滥用职权的可能。原告股东出于不正当目提起诉讼,会给被告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
    因此,被告也需要制衡原告的滥用诉权行为。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可以实现制衡目的。
    原告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前提下,被告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原告提供担保。
    2、没规定原告股东的权利义务
    在设立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同时,也会给那些企图破坏公司正常运行的恶意竞争者提供这一诉权,助其达到侵害公司利益之目的。
    有鉴于此,一方面要求原告股东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要求公司提起诉讼,除非事实表明这种要求是无用的;另一方面应在公司法中规定原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如胜诉应得到诉讼费用的补偿,败诉将承担诉讼费用,且要赔偿因诉讼给公司名誉带来的负面影响等,以对恶意股东起到威慑作用。
    3、免除前置程序规定不清晰
  • 155人看过2024-01-29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
    (一)股东代表诉讼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
    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三)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四)股东代表诉讼须具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 145人看过2024-01-29
    1、股东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原告主体不同。
    股东诉讼是原告是股东。股东代位诉讼中,原告是公司。因此,股东代位诉权可以是单独诉讼,股东共同诉讼。
    2、股东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侵权客体不同。
    股东诉讼中,侵害的是股东利益。股东代位诉讼中,侵害的是公司利益。
    3、股东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诉讼目的不同。
    股东诉讼是为保护股东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而股东代位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维护公司利益。
    4、股东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法律责任承担者不同。
    股东诉讼的诉讼责任为股东承担。股东代位诉讼责任由公司承担。
  • 132人看过2024-01-29
    股东若要提起代表诉讼并继续诉讼程序,必须从被告对公司实施侵害行为起至诉讼判决之时都持续拥有公司的股票,股东身份在整个诉讼程序中都应当得到保持。
    为了避免该原则适用上的僵硬,立法上还有三种理论作为补救:
    1、违法行为持续理论,在此理论下,如果被告的违法行为有一个持续的过程,则即使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在行为持续中取得股票的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2、法定取得理论,如果股票是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而前手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已经是一个股东,则取得股票者可以继受前手的股东地位而提起代表诉讼。
    3、股东资格违法丧失理论,如果原告股东资格的丧失是由于公司控制人违反信义义务或者是由于欺诈性和非法兼并而引起的,则原告可继续进行其已提起的代表诉讼。
  • 180人看过2024-01-29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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