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1.1有关优先购买权的基本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由于优先购买权系股东自益权,因此可以由公司章程放弃,或者通过股东协议等进行其他特别约定。
股份公司由于其资合性的特点,股东针对其他股东所转让的股权无法定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可以由股份公司股东在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中进行约定。
1.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
1.2.1首先,转让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1.2.2第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股权转让通知期”,股权转让通知期也可以由章程另行约定)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和转让股东磋商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同意的股东没有限期和转让股东磋商成功的,视为同意转让。
1.2.3第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其他股东需在“优先购买通知期”(也即行权期间)内行权。优先购买通知期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是如果另行约定的优先购买通知期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优先购买通知期的,优先购买通知期为三十日。
1.2.4最后,如果转让股东未通知其他股东,或者未以“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方,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起诉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如果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而不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另一种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对于前一种转让,各国立法均没有限制,对于后一种转让,因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之间的人合联系及公司内部的相对稳定,故各国立法均从转让程序、转让价格以及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加以限制。
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者。并且,转让计划应通知公司和每个股东。
1、即便股权转让没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股权转让仍然有效;但若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将无法履行;此种情形下,受让人则不能获得股权,只能追究转让股东的违约责任。
2、无论作为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均应关注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征得了其他股东的同意,否则将可能因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面临股权转让无法履行的法律风险。
1、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2、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