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
起诉可以变更股权。但股权被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的,股东不得自行转让。公司或者股东处于诉讼期间的,股东权利不受限制,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首先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股权收购事项依法作出裁判。
公司股东退股的条件
第一,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股东投资于公司,通常对公司的商业计划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预期,当商业计划的风险超过其预期时,股东就会产生退股的念头,从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资风险。
第二,股东死亡。
第三,股东离异。
第四,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
第五,公司陷入僵局。不可否认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东之间多数能团结和睦,公司表现出良好的人合性。但是随后发展变化的情况往往会造成股东之间失和,当矛盾双方股东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数对等时,公司就会陷入僵持状态中。僵持不是结果,最终会有一方股东选择离开。
第六,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第七,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一)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对股权的基本分类。
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属于股权的内容。自益权的存在以股东的个人利益为基础,依附于股东资格。股东权利中属于自益权的包括: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的权利;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
(二)基本内容
自益权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对股权的基本分类。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属于股权的内容。
(一)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二)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2.如果是个人进行股权的转让的话,那么转让股权产生的收入减去股权本身原来的价值,剩下的部分就相当于是个人所得的部分,那么个人所得的这一部分是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3.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一定是,转让股权之后自己所获得的收益减去整个股份的原有的价值差额的部分,才是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也就是说如果在转让的时候同等价格买进卖出,或者是自己赔钱转让的话,这种情况由于个人没有任何的所得,所以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4.这条规定是把股份转让当做一个普通的买卖行为来看待的,如果有盈利的话是要交税的,如果没有能力或者是普通的转让的话,就是不需要交税的,这是国家一个比较人性化的规定。
一、股权转让公司注销了有效吗
股东转让股权后,股权转让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发生效力。股权转让办理变更登记后,公司注销的,不影响股权转让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1)对内的股权转让
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包括了股权的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就是在公司股东之间的转让。对外转让就是和公司股东外面的人进行的转让。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是对内转让的话,公司的股东就有比较大的决定权,可以不用和其他的股东商量,就可以想转让给谁就转让给谁,股权的交易也很简单,直接签订股权协议就可以完成转让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很简单的就完成股权的相互转让或者是全部转让。
(2)对外的股权转让
和对内的股权转让相比,对外的股权转让程序上就比较的复杂了。股东在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之前,需要把转让的事项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给其他股东,还要过半的其他股东股东同意才可以把股权转让出去。
如果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有些股东态度不明确,没有表明自己是赞同或者是不赞同。更有的股东甚至是不闻不问。这些都是消极的对待态度,要是这些股东不能给出合适的拒绝理由的理由,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为了保护想转让股东的利益,还是允许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