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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异议

更新时间:2024-01-07 07:03:06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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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但是申请商标异议需要有合理的理由。

商标局

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填写《商标异议书》, 一式两份。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

2. 异议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具体商标异议的理由内容如下:

1.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2.认为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3.认为该商标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4.认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一、申请商标异议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需流程: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二、申请商标异议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所需流程: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主体资格证明;

3.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4.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5.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三、申请商标异议通过邮寄书件办理所需流程: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主体资格证明;

3.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4.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款。

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

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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