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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注册

更新时间:2024-01-07 07:15:23

1993年12月20日,欧盟会议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国家(到2024年7月1日,该欧盟已扩展到28个国家)使用的商标体制。 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限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入《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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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步包括:

(1)申请指定商标或服务的类别的审查;

(2)发送此商品或服务单到欧盟翻译中心(卢森堡);

(3)建立欧盟商标查询报告,发送此申请到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在各成员国注册中查询,发送所有的报告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4)是否有绝对驳回的理由的审查;

第2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公告这表明OHIM已同意该商标注册

第3步获准注册(包含异议审定程序阶段)在这一步中,有在先权利的第三方提起异议。异议须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如果异议裁定商标申请人胜诉,或异议期间无异议提交,那么此欧盟商标申请将被获准。

欧盟商标无基础注册要求。

国内任何希望在欧盟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

1、申请人无约束。欧盟商标的申请人比较宽松,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比如《巴黎公约》、《国际知识产权安排》(WIPO)。

2、费用低。商标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任意欧盟的二十八个成员国之间运用该注册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节省很大的开支。

3、欧盟商标注册成功在欧盟成员国坚持全体效能:提交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即可在欧盟整个晨光内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无需再分别注册,分别获得各个国家对该商标的保护;欧盟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运用将被视为在所有成员国的运用,即便商标只在一个国家运用,也不会因为没有在其他国家运用使该商标而遇到被撤消的风险;欧盟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全体成员国范围内发作效能。

4、欧盟商标注册是双层保护原则,欧盟注册商标不代替国家注册商标,国家注册商标与国际注册商标相同持续存在。

(1)假设向欧盟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共同体商标申请转换几个商标申请分别在一个或几个国家的进行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期及优先日相同享受。

(2)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公告期间(异议期),欧盟国家的任何在先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假设国家在先的权利人在知道的情况下忍受在后的共同体注册商标连续运用五年并且不进行异议,则丧失了异议权利,然后两个商标共存,在同一地域内将会有两个不同的商标权人。

5、欧盟商标注册对申请言语没有约束,可运用共同体成员国的言语,也可以一起可以运用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的恣意一种言语,作为他人异议、撤消或无效的言语。

6、对国内基础注册未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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