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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申请

更新时间:2024-01-07 07:41:37

已经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是一种注册商标撤销处理程序。撤三是打击他人恶意占有商标资源、扫清注册障碍的直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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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针对一枚注册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需要向国家递交规费。外国的企业或者个人,需委托中国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2、撤销三年不使用应针对的三年期间:自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人(以下简称“撤三申请人”)递交撤三申请之日,向前追溯3年。例如,某撤三申请人在2012年8月21日递交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要求注册人提供实际使用证据的3年期间是:2009年8月21日至2012年8月20日。

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填写要求详见《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1.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原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

应当以变更后的申请人名义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名义变更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可提交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作为变更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材料是外文的

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四、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的发放

按照自行办理和委托商标代理办理,商标撤三申请的流程可分两种。

第一种,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种,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办理商标撤三申请按商标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500元人民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当商标被提出撤三申请后,商标局会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这个时候商标持有人可以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商标局对证据材料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若是证据不能够使商标局信服,收到撤销商标决定书,商标持有人不服这个决定的,还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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