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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出版权

更新时间:2024-01-06 07:31:21

我们随意翻开书,就会看见XX出版社出版标志,有些书籍只有一个出版社才能出版,这被称为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的概念是什么?专有出版权如何取得和消灭?限制又有哪些?如何去保护专有出版权?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关于专有出版权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阅读文章后,对专有出版权能有基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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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权利,是复制权与发行权的组合权利,其初始归属于作为原始著作权人的作者,是一种可以依法处分,可以依法转移的民事经济权利。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将其许可给图书出版者,也可以将其许可给其他民事主体(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只能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图书出版者,也并未明文禁止不得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其他民事主体);著作权人还可以依法授予被许可方再授权,即由被许可方再许可第二人出版或专有出版相应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将其许可给图书出版者,著作权人还可以依法授予被 许可方再授权,即由被许可方再许可第二人出版或专有出版相应作品的权利。

二、内容

1.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期限内,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内,不能再行使出版权,即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复制和发行的权利。只在合同期满或者出版社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时,出版权才重新回归著作权人。

2.出版社在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间,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许可他人出版。

3.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复制发行该作品,侵犯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的利益。

首先,这种出版权属于可以单独使用部分的著作权人,不属于任何一家出版社,包括对整体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

其次,这种权利的行使要受到其他权利制约:

第一,如果是合作作品、汇编作品等,要受到整体作品著作权的制约。

第二,受整体作品的专有出版权的制约。权利的行使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对单独使用部分的出版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专有出版权来源于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中的明确授权。若著作权人未在合同中声明让予的是专有出版权,则图书出版者不得主张享有排他性的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在以下情况下消灭:

第一,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

第二,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提出终止合同;

第三,出现了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消灭的事项;

第四,其他终止合同的事项。


在各种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虽然由法律直接规定,但要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限制。在我国,作品的出版权非经国家授予出版资格的单位,不能从事出版业务,只有具有法人地位的、有权经营有统一书号的图书出版业务的出版社,才能出版图书。

(2)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有期限的,只能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并且合同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10年。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但续订后的专有出版权仍然不能超过10年。

(3)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内有效。

(4)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还受到版本的限制。除非出版合同另有约定,图书出版者只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手稿所使用的文字的版本享有出版权,著作权人对其他文字形式的版本可自由另行联系出版。

(5)在图书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导致专有出版权终止的事由,或者发生了严重违反出版合同、损害著作权人权益的事由,则专有出版权终止。


我国针对专有出版权的保护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据此,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依据合同获得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范围也依据出版合同的约定。当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出版相关图书时,直接受损失的应当是专有出版权人,而著作权人此时只是间接受害者,造成民法中侵权责任。

对于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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