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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6人看过2024-01-27

    商标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商标权保护的基础。商标受法律保护的范围,通常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只能在特定的范围有效,这个范围就是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

    二是在特定的范围内,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属使用权,即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和对这种权利的保护范围既有联系又有不同。权利范围决定保护范围,而保护范围根据有效保护权利的需要来确定。因此,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大于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保护范围则不限于此,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都会引致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保护范围中增加近似的商标和类似的商品,目的在于使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得到切实保护,消除对商品的误认和在市场上引起的混淆。

  • 126人看过2024-01-27
    专利权人滥用民事权利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因滥用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什么是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类型专利权人包括三种类型:
    ①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②发明人、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③共同发明人、共同设计人。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创造,完成此项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除另有协议外,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共同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共有。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 242人看过2024-01-27
    1、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3、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128人看过2024-01-27

    1、赔偿数额,以权利人实际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准,或者是侵权人实际获得的非法收益为准。

    (1)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这个主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如被侵权产品的减少量与该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

    (2)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取得的利润,可以按照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额乘以每一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计算。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一般按侵权行为人的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行为人的业务完全以侵权为基础的,可以计算其销售利润。

    2、赔偿的数额亦可根据专利许可使用费来确定。这种方法确定赔偿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三倍,以此方法计算的前提是侵权人收益和被侵权人损失都难以确定。


  • 131人看过2024-01-27
    一、发现类似商标应早点提起异议
    如果您发现您的竞争对手或前合伙人已申请与您相似的商标,请当心并立即提出异议。否则,如果他的申请成功,您的申请将不会通过。温馨提醒大家,当商标公告时,商标异议期限只有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因此,如果在此期间发现异议,可以及时提出,否则就过时了。
    二、成功注册商标后,不能对其进行修改
    商标不是简单的模式,不是任意改变的。在使用过程中,企业只能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商标,不得更改商标的文字内容。如果商标文本不是,则将传统字符转换成简体字,或者将简化字符转换成繁体字。需要注意的另一点是,如果商标被修改,则商标的外观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似,并且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三、扩大使用范围,应另行注册
    如果企业在成立之初不想在商标上投入太多成本,而忽略了类别的注册,请确保在企业发展一段时间后再添加注册。因为35个类别的商标相对比较全面,例如当时的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服务等都在这35个类别中,所以即使您不使用注册,如果有人恶意抢注也不容易。
    四、商标注册后防止潜在的“撤三”风险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
    注册商标的“撤三”申请,商标持有人在这一方面有举证责任,如果权利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规定,则对注册商标的货物进行检查并批准有效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转移证明,付款收据,签收单据等有效完整的证据链。在这种情况下,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 130人看过2024-01-27
    司法裁判思路:
    1、被许可人均未进行备案时的处理。
    如果两个被许可人均未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备案,按照“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一方面,由于在后的被许可人系善意,在先被许可人获得的使用许可权对其并不具有对抗效力,即不能对抗在后被许可人继续使用相关商标。此时,不应因为在后被许可人未进行备案,而认定其不具有善意。
    另一方面,在先被许可人当然也属于善意第三人的范畴,在后被许可人同样也不能要求在先被许可人停止使用相关商标。因此,两被许可人互为善意第三人,都不能对抗对方。那么,谁应最终获得独占使用许可权呢?与物权不同,知识产权具有非物质性和权利行使非排他性的特点,并非一定要确定独占使用许可权由其中一人行使,而是可以考虑让不同的被许可人共享商标的使用权,即二者共存。这种裁判方式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了商标许可交易的交易安全。
    2、善意第三人已经进行备案时的处理
    如果在后的善意第三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后,商标权人进行了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根据“已经备案可以对抗”的原则,善意第三人获得的使用许可权具有了对抗其他人的效力,是效力完满的权利,其可以要求在先的被许可人停止使用相关商标。
    此时,在先被许可人并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停止侵权甚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仅需负担停止继续使用相关商标的义务。

  • 146人看过2024-01-27
    1、权利人可以针对具体情形,主张适用商标法有关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的规定寻求保护;同时,还可以主张被诉侵权方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其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2、当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方式,攻防兼备,及时有效地展开维权。
    3、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4、侵犯商标权引起纠纷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管理或部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
  • 214人看过2024-01-27
    我国《商标法》第64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款规定能够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的商标侵权人免除赔偿责任。何谓“合法来源”目前的法律法规却缺少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的认定也是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
    具体来说,“合法来源”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抗辩主体需合法
    现阶段,我国的假冒现象较为猖獗。在商标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的主张所针对的一般为侵权商品的生产者与经营者。对于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来说,除他人委托其加工外,大多是由于其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才导致了诉讼的产生,并且生产者具有积极追求侵权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属于恶意范畴,故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所以,能够主张所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就只能是经营者,即商品的销售者。
    二、主观上,经营者需善意
    侵权经营者主观上的善意,是指侵权商品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其所经销的商品侵权,“不知道”有两种形式,即“不可能知道”与“应当知道但因疏忽大意而不知”。如果经营者明知其所销售的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而仍然销售,属于恶意,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如何判定经营者是“不可能知道”抑或“应当知道而因疏忽大意导致的不知”,则是实践中商标侵权案件的难点所在。
    对于“应当知道”,我国的商户,特别是中小型商户,对于商品的真伪、是否侵权普遍缺乏辨别能力,如果简单推定经营者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必将导致商业经营风险的扩大化,导致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畏手畏脚。
    三、客观上需来源合法
    来源合法,是认定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基础。在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一般推定经销者所销售的商品不具有合法来源。但是,此时仅仅是法律上的推定。经销者若想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则必须提供所经销的产品来源合法的证据,即经销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得产品。在证据上,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合法的合同。经销者从生产者处取得商品,应当具有买卖合同。但是,这一点在证明经销者商品来源合法中却不是必要的,原因有两个:
    (1)法律的允许。法律上允许交易双方口头合同的存在,《民法典》(2024.1.1生效)作为经销者,以口头合同的方式取得商品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2)商业交易效率的要求。在现实商业交易中,鉴于商业交易效率与惯常的做法,口头合同大量存在,经营者往往是通过一个电话,即可以取得经销的商品。
    2、合理的价格。合理的价格是法律上判定经销者商品来源是否合法的核心要素之一,如果商品的价格差异较大,对于经销者来说,应当是明确知晓的,则经销者应当对商品是否侵权等产生进一步辨别的意识,认真加以核实。
    3、具有合法的商业发票。商业发票是证明经销者所售商品来源的一个重要证据。现实经营中,也存在部分经营者出于逃税等目的而不出具商业发票的现象。此种行为以违法为前提,一旦经销者所售商品侵权而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商品来源合法的话,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4、具有完整的日常经营记录。实际经营中,一些经销者出于逃税等目的,往往不建立销售记录。这种违法行为并不能免除其法律上的义务。在无法提供其他商品来源合法的证据时,经营记录是判定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的重要证据,否则,将由经销者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 122人看过2024-01-27
    注册商标第一步,要进行商标查询。因为商标具有唯一性,如果注册他人商标会涉嫌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因为虽然进行查询不是法定的程序要求,但是为了避免触犯法律,在注册商标前进行商标查询是首要任务。登录商标局指定的网站进行商标查询,看是否有与自己类似的商标已被注册,如果已经被注册的话,就不能再重复注册,但是要注意的是,很多已经被注册的商标因为审查期限等问题,没有及时进入到查询的数据库,可能没有检测到与自身的商标有重复,不过不用担心,在向商标局递交申请后,会再次进行审查。
    进入申请阶段,需要准备的资料:
    1、需要提供本人的基本信息,身份证原件以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具体的数量按当地机关规定提供,企业申请的话,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还需将商标注册申请书与资料一并提供,商标注册申请书需盖好单位的公章及其个人的签名。
    2、需提供商标的样图对于商标的格式、大小都有具体的规定,黏贴方式也有具体的要求。
    3、注册商标需缴纳商标注册费,根据当地机关的规定金额缴纳即可。

  • 127人看过2024-01-27

    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

    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诉讼法中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为证据。因此我们在收集证据时,也要严格遵守这一原则。也就是说,我们要尽可能的去寻找与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概括的说,我们这里所说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

    2、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

    第二步,我们在对证据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后,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

    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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