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针对他人姓名实施某种积极行为,阻挠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权。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干涉他人决定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命何-名或者不命何-名;二是干涉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正式姓名;三是干涉他人改变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改变或不改变自己的姓名。例如干涉养子女决定和使用其姓名,干涉被监护人决定和使用其姓名等。
(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盗用他人姓名,行为人通常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行为的结果则直接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在实践中,盗用他人姓名,往往有抬高自己的身价、声誉的动机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恶意目的,而且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往往会给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4]在实践中有时出于善意或者中性的目的盗用他人姓名,也可构成侵权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活动时,是否经过权利主体的同意,未经权利人同意就使用他人姓名的即为盗用。在小说以及其他文字作品中使用他人姓名或与他人姓名相似的姓名,或未征得他人同意而将其在文章上署名,也可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盗用。
(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写旅店的登记表格,以他人的姓名进行社交活动。在冒充他人姓名的情况下,侵权人常常利用他人对知名人士的尊敬、羡慕、信任,使用某知名人士的姓名进行各种活动。在实践中利用与他人同姓名的条件冒充他人实施行为,利用与他人姓名容易相混的条件冒充他人,以及利用他人的身份和名义从事某种行为,也应认定为假冒行为。例如,德国最高法院就判决了利用他人姓名冒充他人实施行为构成侵害姓名权的案例:一位丈夫的情妇,与丈夫旅游同宿旅馆时,情妇在登记表中就填写了丈夫的妻子姓名。事后丈夫的妻子以情妇侵害其姓名权,而请求其以后停止该侵害,最高法院认定其请求正当。但是外形上无混用的危险,如异姓同名,或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即不为侵害姓名权。
假冒他人姓名与盗用他人姓名一样,都是指行为人在受侵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利用他人姓名并侵害了权利人的姓名权。但二者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首先,盗用姓名是以他人的姓名进行民事活动,假冒姓名则不仅假冒他人姓名,还包括故意利用自己的姓名与被侵害人姓名的相同或相近的特点,冒充他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次,盗用姓名的结果通常直接损害了被盗用者的利益,而假冒姓名则是使用他人的姓名从事某种民事、经济及其他活动,假冒者的目的并不是直接损害被假冒者的利益,而只是为了牟取个人的非法利益;再次,盗用姓名是未经姓名权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其姓名,而假冒姓名则是指冒名顶替,盗用姓名只是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行为人并未直接以受侵害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假冒姓名则是以姓名权人的身份直接进行活动,即冒充自己是他人。因此,盗用与假冒他人姓名是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区别对待,不能混为一谈。
姓名权可否因不使用而受侵害呢?对此,我国台湾学者则认为姓名权因不使用也可受到侵害,例如将他人之名字读成滑稽的发音(如将梅*芳读成梅烂饭),不用艺术家之艺名或作者之笔名,而用其本名。[5]而我国的立法则很少提及。[6]根据《民法典》对姓名权规定的意图,我们认为侵害姓名权的行为还包括应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使用的行为。所谓不使用是指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在需要使用他人姓名的场合故意地不使用他人姓名,即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对他人的姓名不读正确的发音,蓄意读其谐音予以嘲讽;使用他人的作品时,不标明作者姓名。
2.行为人的过错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7]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他人的名字弄错,不应认定为侵害姓名权。在实践中,我们一概以故意实施的行为即构成侵犯姓名权,过失则不构成侵害姓名权,在侵害姓名权的诉讼中,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则要由被告自己举证加以证明。
3.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
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并无实质差别,但是由于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合而为一,受害人只要证明其姓名权受到侵害即可,无须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
1、企业申请商标后并不是可以随意地使用商标,商标使用不规范是指商标的实际使用标识与注册证中的标识不一致。这些不一致包括颜色的不一致、字形的不一致等一些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2、不规范使用商标可能会被注册商标可能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撤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和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被告以商标注册人3年未使用,已经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进行抗辩。同时,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商标注册人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认定,也会被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3、法定赔偿。
如下:
1、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的,但如果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委托作品,是指根据作者与某一个人或法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个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的,但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资格;
2、标的商标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范围中;
3、申请注册的商标,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其他条件。
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应注意如下问题:
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
3、第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完备,且符合相关规定。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商标注册有效期是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十二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