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因此,证明商标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类型;
(2)证明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3)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4)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
(5)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及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与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利益;
(6)在商标的转让上证明商标有着自己独特之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
(7)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商标转让证明补办是收费项目,商标转让业务是自行到商标局办理的,就需要自行到商标局办理补办,并且也需要与原商标注册证一起使用。目前商标局补办的商标转让证明多为电子版本。如果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业务,就可以自己登录系统下载新的电子版本,需要注意的是,网上下载的电子版本次数有限制,超过五次就只能到商标局申请补发证明。
2、补办新的商标注册证明
注册证明的补办同样属于收费项目,由商标受让人本身提出申请,经由商标局核查之后,予以补证,新的商标注册证明上填写的信息就是商标受让人的名字。
北瓜网提示:不管商标转让业务办理是否委托代理机构,只要是使用纸质资料或者下发的转让证明是纸质的,那么后期的补证也都是纸质的,没有可供下载的电子版本。
商标转让证明书补发注意事项有哪些
1、补发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明一致。
2、如果补发证明与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
3、如果原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已经作废的,在补发证明申请书上加盖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证明商标都有哪些
证明商标有两种类型:
一类是原产地证明商标,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是一种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
另一类是品质证明商标,是证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证明商标的特征有哪些?
(1)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因此,证明商标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类型;
(2)证明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3)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4)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
(5)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及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与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利益;
(6)在商标的转让上证明商标有着自己独特之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
(7)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商标转让不予核准的事由有哪些
(1)商标到期未续展而提出转让
(2)商标被注销或者撤销的
(3)不具备集体商标注册人资格,不能进行集体商标转让
(4)注册申请商标被驳回,未提出复审
(5)含有企业名称的商标,受让人与企业名字无关
(6)商标被质押未到期限不得转让
(7)与其他人办理同个商标,已经抢先核准
(8)无证据证明为被转让商标所有者
(9)遭到法院查封的商标以及被驳回注册的商标
(10)转让申请书填写有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转让的证明原件丢失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补发商标转让证明文件。
以下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种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对于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给予初步审定注册,并对初步审定注册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编号,建立审查检索卡片,填写初步审定底稿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布。这次公告称为初步审定公告。被初步审定商标的申请人,可以免费得到一本《商标公告》,作为申请人的通告。商标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刊印初步审定号、申请日期、商标、使用商品、类别、申请人、申请人地址。
2、注册商标公告。刊印注册号、商标、类别、注册人、商标专用期限。
3、续展注册公告。刊印注册号、商标、类别、注册人、商标专用期限。
4、变更注册商标公告。刊印注册号、商标、原注册人、变更后名称。
5、转让、注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事项。
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对于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给予初步审定注册,并对初步审定注册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编号,建立审查检索卡片,填写初步审定底稿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布。这次公告称为初步审定公告。被初步审定商标的申请人,可以免费得到一本《商标公告》,作为申请人的通告。商标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刊印初步审定号、申请日期、商标、使用商品、类别、申请人、申请人地址。
2、注册商标公告。刊印注册号、商标、类别、注册人、商标专用期限。
3、续展注册公告。刊印注册号、商标、类别、注册人、商标专用期限。
4、变更注册商标公告。刊印注册号、商标、原注册人、变更后名称。
5、转让、注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事项。
1、初步审定商标公告
是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认真综合审查,认为基本符合《商标法》的各项规定,作出可以初步核准注册的审定结论时发布的商标公告。该公告的目的:一是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增加商标审查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公众、机关团体都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对商标局审定的商标进行监督,以利于准确地核准商标注册;二是使在先的商标注册人、申请在先的申请人,有维护其权益的机会,以避免和减少商标注册后可能发生的争议。
2、注册商标公告
是在初步审定公告后,经过3个月异议期,无异议或经过异议裁定程序,异议不能成立时,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对申请的商标予以注册时发布的公告。该公告的目的是晓谕公众该商标已经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3、续展注册商标公告
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将其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所有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经核准时,由商标局发布的公告。该公告的目的是告知公众商标权主体已经变更,新的主体取得商标专用权。
4、变更注册商标公告
是商标注册人申请变更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经商标局核准时,商标局发布的公告,以告知公众原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和地址已经发生变更,原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事项不再使用。
5、注销注册商标公告
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及在宽展期的6个月内未申请续展注册时,商标局依职权注销其注册商标并以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告知相关公众该注册商标已失去其原有的由商标权人享有的专有权。
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是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向商标局备案时,由商标局发布的公告,以告知相关人被许可使用人取得了注册人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著名商标的转让即是商标的转让,转让后还是著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效力不因转让发生改变。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著名商标有以下法律效力:
1、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著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2、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著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