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注册的我国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2.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3.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显著性是指应具有其明显的特色;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1)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国内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其中须具备的条件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注: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是本《商标法》第二次修改的一项重要增补内容)。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个人合伙;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性联营企业;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④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⑤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⑥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⑦中国**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⑧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法律认可的组织;二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有能够保证该组织正常活动的机构;三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即必须具有能够单独支配的、与其规模和活动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的财产;四不具有法人资格。例如: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村民委员会,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行业协会、工会组织、宗教组织等等。
1、商标的定义
在中国商标法中,对商标作出的界定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 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项界定表明,商标是一种标志,用于商品上,具有区别性,在当代它是一种可视标志。中国商标法对商标所作的定义是准确的,揭示了商标的本质特征。
2、商标的作用
今天,人们几乎处处可以接触到商标,商标进入了很多人的脑海。商标有广泛的作用,有多种不可忽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1)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或者说商标具有识别性,这是商标的基本功能、首要功能,商标就是由于要识别商品的来源才得以产生,所以有此功能者方可成为商标,无此功能者不能称做商标。商标识别性作为基本功能,由其延伸开来,商标还有若干与之相联系的功能。
(2)促进销售的功能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标明商品的来源,消费者通过商标来区别同类商品,了解商品,做出选择,这样,商标成为开拓市场,在市场上展开竞争的重要工具,这是商标的又一重要功能。
(3)保证商品品质的功能生产者通过商标表示商品为自己所提供,服务提供者通过商标表示某项服务为自己所提供,消费者也通过商标来辨别商品或服务,对其质量做出鉴别,这种鉴别关系到生产经营者的兴衰,因此,商标的使用促使生产经营注重质量,保持质量的稳定。
(4)广告宣传的功能现代的商业宣传往往以商标为中心,通过商标发布商品信息,推介商品,突出醒目,简明易记,能借助商标这种特定标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加深对商品的印象。商品吸引了消费者,消费者借助商标选择商品,商标的作用便显而易见。在现实中,商标成为无声的广告,更显出商标的优势。
(5)树立商业声誉的功能商标用于显示商品来源,保证商品的质量,进行商品的广告宣传,作为其开拓市场的有效手段。
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商标局主要发出三种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予以受理,确认申请日期、申请号,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前述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情况: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印章及主体资格证明名义不符;
(二)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如申请人名称、地址(包括中文及英文);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未附送或未贴商标图样及申请书上贴的图样与所附图样不一致的;
(三)申请商标注册书件缺少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商标图样不清晰以至无法辨认;
(五)委托代理的没有委托书或委托书填写不规范。
(六)委托代理的申请书件上没有加盖代理组织印章;
(七)未按规定缴纳费用;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出《补正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申请无效通知书》),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前述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包括以下情况:
(一)所填报均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规范、不具体;
(二)所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属于同一类别;
(三)商标图样不清晰;
(四)需要对商标图样中的文字做出说明。
1.商标注册的我国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2.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3.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显著性是指应具有其明显的特色;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后规定期限内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标注的日期为转让注册的生效日期。
办理商标转让申请须提交哪些文件
1、《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及受让人的印章;
、由受让人加盖公章的《商标转让委托书》;
3、受让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按规定交纳商标转让申请等费用;
5、如果委托专业机构申请还要需交纳部分费用(规费由委托机构定收)。
1.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或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先申请的商标相混同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简单陈述驳回理由,并将申请书及有关书件一并退回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2.商标局对于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做出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后无人提出异议的、以及虽有异议但不成立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
3.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虽有不符合规定之处,但可以修正的则发给《商标审查意见书》,限定修正时间。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修正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地址同时变更的可以在同一份申请书中提出,只须交纳一份变更规费。商标局对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和地址申请的审查分为书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的内容
1、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
2、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准确;
3、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4、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
5、通过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是否合乎要求;
6、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合乎要求;
7、应附送的证件、说明等,是否完备;
8、商标注册申请的规费是否缴纳;
9、书写要求是否合格。
二、实质审查的内容
1、商标是否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
2、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3、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例;
4、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审定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1、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2、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3、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4、其他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