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人转让商标的,商标权人和受让人要签订转让合同,签订合同后,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标转让登记。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侵犯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形之一,引起纠纷的,根据《商标法》规定,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服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处以罚款。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品商标可以将注册商标直接使用在产品上,而服务提供的是一种无形的产品,不能承载有形的商标。这个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案件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直接对服务商标如何使用范围,作了大概的指示: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应限于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服务用品、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品以及其他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
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一样,并不是永续性的权利,而只能在一定期间内存在并受到保护。这一期间就是注册商标的期限,也叫商标的有效期,是指注册商标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的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从商标注册日起开始计算,至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如果最后一月无相应日,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1、服务商标同样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在经济活动中,有些企业的“产品”不是作为有形的商品提供给消费者,而是作为某种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用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旅游服务、修理服务、保险服务、娱乐服务、交通服务、邮电服务等等。不同企业提供的这类不同“产品”,也需要有不同标记将它们区分开。
如果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
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二是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的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不法活动。
第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相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行为;
第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第三,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示的行为;
第四,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第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
第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1、充分重视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重要作用。对于商标的保护,我们建议应当由专业的知识产权机构与企业一起来完成,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专业性要求比较强的。即使公司有自己的法律顾问,也在时间精力上无暇顾及保护知识产权事宜,而企业的法律顾问往往在商标领域了解掌握得也比较少。当出现一系列棘手问题时,就需要一个专业团队来为企业品牌保驾护航。所以,一个好的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商标及品牌的保护过程中是无可替代的,他们能够用从业多年的经验及技巧很好的处理各项商标事务,及时解答权利人的相关问题。
2、商标的保护需要当事人提高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企业的积极支持,从内部机制上完善商标的保护体系,提高各大企业市场化意识,以及市场敏锐度。当发现有侵犯自己商标权或字号权的情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如通过行政、司法等方式向工商管理部门反映请求查处或以司法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
3、通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达到跨类及企业字号的特殊保护充分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实现商标的跨类保护。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为此,当企业某个品牌商标具备驰名条件时,就应当积极地以某个“案件”为依托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4、建立责任负责制度。目前许多企业很少有人负责企业资产管理及知识产权事务工作。公司各个部门互相推脱,权限不明确,责任不到位。最终导致了诸多可能挽回的商标被人注册成功,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1、认定机构不同。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则是由省工商部门认定。
2、认定标准不同。驰名商标必须达到全国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而著名商标满足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即可。
3、受保护的范围不同。驰名商标不仅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还能根据认定部门的不同得到商标局及司法部门的保护。而著名商标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明显小于驰名商标。
4、宣传作用不同。《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而经认定的著名商标可以用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业务宣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