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撤回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通知书原件;申请人应交回该软件登记受理通知书原件;撤回理由说明。
1、撤回申请的范围是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及变更、补充登记申请。
2、撤回软件登记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合同登记申请人或变更、补充登记申请人。
3、申请人应当提交撤回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受理通知书、撤回理由说明。
4、软件着作权是共有状态的,由共同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署撤销意见及签章。
5、申请人书面应当陈述撤回登记申请的理由。理由阐述合理、充分、真实。
6、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等内容。
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着作权登记时,如果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需要补交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或者直接送达的方式补交。
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搞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着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着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或者国家版权局。
作品版权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或者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着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着作权法不再保护。
1、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2、在进行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作品价值倍增。
3、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4、在进行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5、在进行企业认证(双软认证)、高新企业认证、创新基金、种子基金等国家科技项目申报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要分情况的,文章禁止转载的肯定侵权,未禁止转载但未支付报酬的也算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专利转让费用可分为三部分:
1、国家部门收取的规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50元。
2、专利权的转让费用根据专利的类型、技术等方面来考虑,几千到几十万的都有,需要您和对方协商的。
3、机构代理费代理费是代理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各项服务收取的费用。
各个代理机构有自己的规定和算法,代理费主要包含了提供咨询、准备申请文件、以及从专利局受理申请到最终授权或者驳回过程中的一些事务处理,通常都是在委托时一次性收取的,当然,根据委托人及内容的不同,金额和付款方式双方还是可以协商的,具体的可以双方签订代理协议来约定。
一般来说,代理费用大约在300--3000元左右。另外,专利评价报告的费用大致在3000元左右。
专利转让费的结算方式,一般有三种:
1、一次性结算。一次性结算是指签定转让合同后,按合同所定的价格,由被许可方(受让方)一次性向许可方(专利权人)支付转让费。
2、提成。分固定提成和滑动提成两种。
(1)固定提成就是把合同产品的生产数量或者净销售额人为地固定在某一个数字上(不管实际的生产数量或净销售额是多是少),在提成所限内每年按这个数字提成;
(2)滑动提成就是按照每年实际生产出来的产品数量或实际的净销售额提成。
3、定与提成相结合。
(1)“固定”的部分叫初付费,也叫“入门费”,这部分费用在合同生效后就要立即支付;
(2)“提成”部分要在项目投产后在合同约定的年限内支付,方法同“提成”。
2.专利转让人和专利受让人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这是专利转让流程关键一步。只有专利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取得一致的意见之后才能有效地开展之后的转让相关工作。在转让合同中,对于双方的利益都应该有明确地文字内容。
3.双方准备好专利转让需要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应该严格地按照规定的形式进行填写,这样就可以缩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文件的时间,加快审核的速度。
4.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将相关的文件递交给知识产权局。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重要的一个部分。因为只有专利局审核通过后才能让专利转让具有法律依据。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会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选择适当的专利代理机构也是这个过程中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细节。
5.等待专利转让结果。当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会对审查结果做出通知。如果审核通过的话,知识产权局一般会在2到6个月内发专利转让合格通知书。并且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库中查询到相关的变更结果。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转让专利权是对专利所有权的转让行为,是不需要变更专利名字的,也不能变更专利的名字。
对于受让人,则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专利转让:
(1)授权未交费和下证书的专利区别
授权未交费专利,就是专利获得了授权,但没有出证书,这个时候进行转让获得专利权,专利证书上的名字是可以更改的,也就是说,出来的证书是转让人的信息;而对于下证书专利,证书是无法改名的,只能在后续申请专利薄副本,表示自己获得了专利权;对于有些场合,下证书专利因为改不了证书名字,是无法使用的。
(2)专利处于没有授权状态进行转让
这种情况,主要是发明专利或者是实用新型处于快授权的时候,受让人希望获得专利权,或者是申请权,然后在专利授权后,授权通知书上是转让人的名字,这时候进行转让,是存在风险的,一个就是专利不授权的风险,尽管补正或者审查意见明确暗示专利会授权,但没有出通知书,这个是不能确保授权的;另一个就是,一旦授权进行了转让,因为新的受让人来不及进行费用减缴请求,往往导致后续的授权登记费(主要是第一年年费)特别高,有些得不偿失。所以,如果不是特别情况,不建议在这个状态进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操作。
(3)出于营销目的专利权转让
有些受让人将专利获得后,进行标识,用于自身产品宣传,称之为专利产品。这种宣传,需要考虑专利的相关性,还有就是专利转让的时间,不应该是产品生产出来后进行,这个时机应该是产品研发阶段,还有就是需要关联性较强的技术转让。否则,在网络发达的今天,随着大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一查询,估计就会露陷,得不偿失。
(4)专利技术层面的转让
有些受让人是为了获得该项技术,因此,可以尽早与转让人联系,以便获得一手技术,然后进行后续开发。这种层面的专利权转让,除了需要考虑对方专利是否可行,特别是是否有样机,而不是为了专利而专利,必要时,需要采用分期方式,进行技术合作,而不是为了专利转让而进行转让;另外,如果发现对方专利是自己技术的基础,或者构成威胁,在取得转让人意愿条件下,建议越早办理越好。
(5)构建专利池、专利布局的专利
这种专利受让人可以考虑实际情况进行转入,一方面考虑专利价格,另一方面根据自身发展水平。如果来得及,或者有实力,是可以自己单独开发的,不建议转入;如果时间上要求较高,同时与自身关联度比较多,这种专利,无论是下证书,还是授权未交费,在条件允许下,也需要尽快办理,并且取得独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