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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8人看过2024-01-01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除了特别决议事项外,对一般事项的表决法律授权给了公司章程,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自治性。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股东会行使权力的具体途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各个不同的公司往往有不同的做法,法律为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也有一定的法定要求。
    议事方式是指公司以什么方式就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表决程序是指公司的股东会如何表决和表决时需要多少股东赞成,才能通过某一特定的决议。
    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公司合并、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股东会应通过表决作出决议,并必须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一种多数通过的方式,但不是简单的过半数通过。这是法定事项,不能用公司章程或其他方式予以改变。

  • 235人看过2024-01-0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股东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有些国家还规定其他主体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集股东会。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此外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则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会)召集。同时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168人看过2024-01-01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209人看过2024-01-01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股东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例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以及本年度召开次数,均由公司章程予以制定。
    临时会议是指根据公司需要在股东会定期会议间隔期内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二、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都应当由董事会召集,未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应由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但不论召开的是哪种会议都应于会议召开之日的一定期限前通知全体股东。以给股东必备的准备时间,保证股东有效地行使表决权。
  • 304人看过2024-01-01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一、根据本条规定,监事的任期不同于董事, 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为三年。在任期届满后,重新选举又当选的监事,可以继续担任, 连任多少届没有限制。
    二、监事任期届满后没有及时改选出新的监事,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这两种情况下因其离任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选举出的监事就任前,为了符合于法律关于监事会人数的规定,同时为了维护公司利益, 防止出现监督的空白,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 151人看过2024-01-01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关于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论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是具有很大的人和性的,凡事是都可以协商的,但是无论是企业还是合伙人都需要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一方面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而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端,从而能够更有效维护自己的效益。
  • 100人看过2024-01-01

    第一步,售电公司注册:售电公司的注册与常见的公司注册材料,流程都是一样的,去工商局办理即可。

    1、自备3-5个公司名称,以防公司与他人重名;2、注册资金不要低于2000万;3、经营范围要带售电,电力供应字样等;4、公司注册地址;5、股东占股比例;6、公司股东,法人,监事身份证件,若公司股东有法人股,应提供法人股的执照副本原件、公章;7、公司法人,监事的电话,座机,邮箱等其他工商材料。工商局现场交件,5-7个工作日,就可以领取售电公司营业执照了。

    第二步,售电公司公示:并不是有了售电公司执照,就可以做售电业务了,还需要做售电公示,售电公司公示就相当于售电公司的资质,没有这个资质是开展不了业务的。售电公示实在网上做的,审批通过后,会在信用中国和电力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为期30天的公司材料公示。1、10名以上人员,4名以上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满足一名高级电力职称,3名中级电力职称,公司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2、资产证明,法律法规认可的资产证明,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其他形式的资产证明,资产证明的多少关乎于售电公司后期做业务售电量的多少,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3、经营场所及售电软件,需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可以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的售电软件。4、其他材料:企业征信报告,信用承诺书,公示信息,注册申请书,注册信息表,人员资质表,授权委托书等。

    第三步,售电公司备案,备案就是售电公司签署入市协议,一式六份,公司留存一份,各个部门机构留存,这就是备案,在各个部门留档。以上就是售电公司的全部流程,如果有哪里不懂的可以私信小编。

  • 140人看过2024-01-01
    按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该返还出资,但这不意味着发起人就一定能拿到钱: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设立失败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7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 132人看过2024-01-01
    1、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显名股东并未认购公司股份或未全部认购公司股份。也即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股东,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显名股东。
    2、隐名股东基于合同关系产生
    在日常的公司运营中,由于公司章程未登记实际投资人为股东,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对隐名股东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实际投资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困境,于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契约(在这里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以此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4、隐名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
  • 126人看过2024-01-01
    1、追究主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主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2、追究出资方的责任
    企业开办时出资方一般有开办单位、股东、合伙人等。如果出资者已足额投入,则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不另外追究投资者责任(合伙人除外)。如果出资者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应在出资差额范围内追究其偿债责任。
    3、追究验资部门的责任
    企业注册登记时,其注册资金都要经过检验审核,如果验资部门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出具错误的验资报告,给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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