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专用权不能得到保护
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最致命的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就是说,使用这个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这个商标,这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也导致商标代表一定商品或服务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大打折扣。
2.容易遭到他人抢注
一旦他人将已经在使用的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使用该商标,这方面的教训是相当深刻的。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专用权的原始取得只有通过商标注册取得,而申请商标注册又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对一个未注册商标来讲,谁先申请注册,该商标的专用权就授予谁。
因此,不管一个企业使用一个商标有多久,如果它没有将该商标注册,那么只要别人将该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会授予申请人。
3.容易造成侵权行为
使用未注册商标,该商标与使用在相同的或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概率极高,有可能会对已注册的商标造成侵权。只要是侵权,不管使用者的本意如何都会受到处罚,就要赔偿经济损失,就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4.未注册商标不能形成工业产权
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此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
未验收工程不可以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未实缴出资,即股东未向公司缴纳出资额,按是否全部缴纳标准,包括未实缴全部认缴出资额(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实缴认缴出资额中的部分出资额(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按是否届满出资期限标准,包括未届出资期限未足额缴纳出资额、已届出资期限未足额缴纳出资额两种情形。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向公司出资,与公司形成附履行期限的合同关系。而在履行期限(即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是享有期限利益。即股东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不进行实缴出资。而此时股东转让股权不属于《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
1.增值税进项税额是要凭票抵扣的,一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是海关的缴款书,没有这两种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收获农产品,可以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或凭证上的买价乘以13%抵扣进项税;
3.取得的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上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之和乘以7%抵扣进项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