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出资,即股东未向公司缴纳出资额,按是否全部缴纳标准,包括未实缴全部认缴出资额(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实缴认缴出资额中的部分出资额(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按是否届满出资期限标准,包括未届出资期限未足额缴纳出资额、已届出资期限未足额缴纳出资额两种情形。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向公司出资,与公司形成附履行期限的合同关系。而在履行期限(即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是享有期限利益。即股东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不进行实缴出资。而此时股东转让股权不属于《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