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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有以下5种情况: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 440人看过2024-01-01

    一、增值税处理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二、城建税及附加税务处理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100人看过2024-01-01

    目前,对于纳税人异地销售存货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地点尚无明确的规定,但可借鉴“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的相关税收政策确认纳税地点。

    依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中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主要分为:

    ①托收的款项,不是双方签定的经济合同所规定的款项;

    ②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托收款项;

    ③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的托收款项;

    ④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托收款项;

    ⑤验单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

    ⑥虽是验单付款,但在承付期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格或发货清单不符;

    ⑦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

    ⑧款项已经支付,或价款计算有误。

  • 100人看过2024-01-01

    1、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属于跨省经营的,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 100人看过2024-01-01

    办理流程如下:

    (1)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为分支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160人看过2024-01-01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100人看过2024-01-01

    是的。公司异地经营要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或成立分支机构,否则属于违法经营。原因是:

    1、公司其住所只能有一个,以住所之外自有或租借场所设点经营的,必须办理相关登记注册。

    2、依公司登记管理之规定设立的公司,如在住所以外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在当地申请分公司登记。对于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如一些未作公司制度改制的国有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点经营,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外设点经营,应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在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在上述工商局所在城市区域内设点经营的,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在所在城市区域外设点经营的,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3、以公司名义异地经营,但未设点的,无需办理登记,不以“无照经营”论。

  • 200人看过2024-01-01

    1、异地设立仓库增值税问题。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售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售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规定的售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的,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据此,贵公司异地设立仓库不开具发票或不收取货款,就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2、异地设立仓库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此,贵公司异地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仓库,应当在法人登记注册地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因此,贵公司异地设立仓库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 100人看过2024-01-01

    仅就缴存比例而言,也有一个“双向限制”管理,即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能超过12%。

    当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存比例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的,按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当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低于缴存比例上限(12%)的,按实际缴存比例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如果职工任职单位或职工本人中只有一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该如何处理呢?比如某公司缴存比例是10%,而该公司王某的个人缴存比例是18%,则对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的王某个人缴存比例(18%),也按前述方法处理,即以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反之亦然。

    值得一提的是,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双向限制”,而不是“总量限制”。有时即使“总量”没有突破标准,但只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中有一个指标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应该将超过规定标准的那个指标予以调整。

    总而言之,符合“双向限制”规定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超过“双向限制”规定缴存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显而易见,《通知》对住房公积金“双向限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对于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发达地区、效益好的垄断行业以及相对较高收入的群体适当予以了税收调节,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二是有利于规范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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