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有以下5种情况: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