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的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可见,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90条的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此外,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