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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可见,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 100人看过2024-01-02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的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 100人看过2024-01-02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可见,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 100人看过2024-01-02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法律对此只有规定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规模较小包括股东人数较少、注册的资本较少、经营规模较小等。是否设立董事会一般由公司的股东会决定,只要股东会有必要设立,就可以设立。
  • 100人看过2024-01-02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可见,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 100人看过2024-01-02
    员工不愿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书》的情况大体可以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协议书的内容对员工的要求过多、过高,员工对协议书产生了“恐惧感”。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认真协商协议书的内容,以求达成一份公平、对等的协议书。另一类则是员工另有所图,不希望为自己增加任何义务。对这类员工的处理难度可能要大很多,而且不仅仅是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就能够解决的。此时需要明确一点,竞业限制协议是与保密岗位同步的。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保密岗位也就不存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书》的问题了。所以,如果员工坚持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书,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员工流动带来不正当竞争,企业必须明确告知员工,职业生涯中面临必须的抉择:要么签署协议书,要么离开保密岗位。
  • 100人看过2024-01-02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90条的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此外,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不可以以管理能力出资成立公司。股东需要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管理能力并不能用货币估价且不能依法转让,因此出资人不能以管理能力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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