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创业者注册成立培训公司,所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
(1)注册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2)个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符合培训公司设立标准的办学条件;
(4)应有与培训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5)应有满足于教学和技能训练需求的实验设施、设备等;
(6)培训公司的管理人员需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7)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发展规划、教学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在新会计准则下用的是研发支出用来归集所有的研发费用,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则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税率是6%.
我国的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分为两大部分:
1、一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的支出全部费用化;
2、二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资本化支出。
3、对于费用化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对于资本化部分会构成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所以对于研发费用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情况.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部分分别核算。
在开发阶段,判断可以将有关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包括: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账务处理时,相关费用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同时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一)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研发项目属于企业内部研发部门,为产品生产所进行的研发,由于内部研发活动主要是服务于企业的产品生产,研发活动应视为企业商品生产的必要环节.因生产的商品正常销售后,能最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的原理,其购进设备或消耗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抵扣;
(二)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研发活动属于创造无形资产的免增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企业为从事研发活动所购买的设备或所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