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增值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导致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同时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是包装物押金,则这样处理:
1、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2、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货物销售活动中,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方可以向购买方开具销售发票,若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项目可开具延期付款利息。
1.收派服务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收件服务、分拣服务、派送服务.收件服务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件服务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因此,收派服务一般是指同城函件和包裹的运输服务.
2.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运输服务一般是指非"同城函件和包裹"的运输服务.
3.仓储配送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三年。
我国《民法典》(2024.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要注意凭证类别,若是记帐凭证的话就不用管,若是单位使用的是收付转,就要注意了。
2、凭证填制日期、附件数量、凭证号码(要注意顺序)、摘要要写清楚(便于以后查帐)、科目正确(要注意借贷方的科目)、金额正确、制单人等。
对于您的问题收条上盖合同章有效吗我的回答是在收款收据上加盖的印章若为合同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合同章仅仅是作为在签订合同时的专用印章,其使用范围是严格限制的。
收款收据是作为企业非经营性收入的票据,单位的款项收取是财务部门的责任范围,加盖的印章说明财务部门代表企业收取了收据注明的该笔款项。按照收款收据的管理规范,加盖的应为财务章,说明财务部门对此笔款项收入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