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和董事会都是公司组成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与监事会一同,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维护公司的权益,无大小之分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而董事会主要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和公司方案、计划的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一)货币
《公司法》要求货币出资的部分必须占到注册资本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二)非货币财产
1、实物。实物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房、车,也可以是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但实物一般都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物品,否则其他股东一般不会同意。
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商号、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业秘密等。依照旧《公司法》,知识产权出资的部分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新《公司法》为了鼓励创新,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取消了知识产权不得超过20%的限制。这样,依照新的《公司法》,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最高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3、土地使用权。我国对土地所有权采取公有制,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4、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1)股权。股东以股权出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票。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可以转让。
(2)债权。股东对他人的债权也可以出资,不过基于债权的风险性,以债权出资的,一般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有公司章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按照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类型。内部转让是指现有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外部转让是指现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两者的区别在于,外部转让需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转让的程序,共六个步骤:
一、目标公司情况调查
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因为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还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二、协商
这一步骤在于发现交易对象,就交易的标的、价款等基本内容达成初步的意向。
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其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基本情况,目标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转让方的告知义务、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实际交接手续、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承继、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适用法律、通知义务、联系方式、协议的变更、解除、协议的签署、生效、订立时间、地点等等。
三、以书面方式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比如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1、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或者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2、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根据法律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
3、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
五、公司对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需要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有关工作,受让人可以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这种诉讼应当列其他股东和目标公司为共同被告。
1、公司减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2、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股东会出资决议只有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时会被认定为无效。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7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中国的规定比例是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