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的债务能够由分公司承担。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总公司的一部分,所以它的财产也是属于总公司的,需要对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2、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般表现为是总机构与分机构的关系,具有从属的特性。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其一,法律人格之有无不同。子公司虽受母公司控制,对于母公司的指示有可能亦步亦趋,但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卓然独立于母公司;而分公司虽开展活跃的商事活动,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法律上不能独立于总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犹如母亲与儿子的关系,二者均为独立民事主体。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犹如人与其手脚之间的关系,分公司没有独立于总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
其二,行为能力不同。子公司可独立对外与第三人缔结法律关系,并以自己的全部公司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分公司原则上仅能根据总公司的授权对外缔结法律关系,对于自己开展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亦不能以总公司划拨的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其三,诉讼主体资格不同。子公司既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又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而分公司仅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但无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此,分公司可担当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但并不意味着分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反,由于分公司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分公司所作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决书对于总公司具有当然的拘束力。
其四,纳税义务主体不同。子公司为独立纳税义务主体。子公司即使与母公司一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也应单独履行纳税义务。子公司不得以子公司营利、母公司亏损为由拒绝履行缴纳所得税义务。而分公司并非独立的纳税义务主体,分公司的经营所得须与总公司及其他分公司的经营所得合并之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其五,控制程度不同。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人财物产供销具有绝对的决策权和控制力,既可决定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又可决定分公司的经营方向和日常经营活动。母公司虽能维持对子公司人员、财务和业务的高度控制力,但这种控制力必须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边界之内。倘若债权人认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程度近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控制程度,则可援引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请求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4]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并且没有被批准要求汇总纳税的,需要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可见,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分公司可以根据规定申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不一致,公司的税务登记证是在其所在地办理的,是单独的一个号。虽然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但是登记证也是独立的。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给分公司拨款如果属于往来款项,不需要缴税,
如果以后不再偿还的话,可以作为注册资本列支.
一、收入:以总公司名义销售的,计入总公司帐.以分公司名义销售的,才计入分公司帐.
二、费用:自己可以调节.因为分公司只交流转税,不交所得税.分公司的帐年底全部汇集到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交纳所得税.所以费用怎么分配,不影响总体.
三、帐务科目:
总公司使用:分支机构往来
分公司使用:总部往来
总公司:
借:内部往来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分公司: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内部往来500000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首先,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其次,由于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所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