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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程序如下:
    (1)起诉准备,主要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写起诉书,起诉证据包括:股东身份证明;股东资格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证明等;
    (2)向法院起诉。起诉前要确定法院管辖权,然后提交准备好的起诉书和证据;
    (3)法院受理案件后,按要求预先缴纳诉讼费用,等待法院开庭审理案件。
  • 100人看过2024-01-02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因继承产生的股东变更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规定即考虑到了血缘亲情关系在股东身份中的承继,也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赋予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的权利。

    如果继承人同意继承的,这属于法律规定的股东资格的延续,这种延续应当是排除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否则,继承股东资格就没有了实际意义。

    二、隐名股东变显名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于股东人数的上限限制,导致参与职工持股计划的人数和这一规定发生冲突,在实践中多采取隐名股东的形式,即有部分人登记为显名股东,而其他出资者则作为隐名股东,由此导致显名和隐名股东共有股权的情形。隐名股东也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分取红利,公司内部通常也制定有相应的股权管理办法,只不过在工商登记中没有显示隐名股东罢了。如果公司股东人数尚有空间,或者显名股东发生变化需要隐名股东浮出水面、或者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发生纠纷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股东的变更,将隐名股东显现出来成为“名副其实”的股东。这种股东从幕后走到台前的行为所导致的股东变更,可以理解为一种确权行为,因此,不发生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 100人看过2024-01-02
    减资的方法有两种: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1、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
    公司通常采用回购的方式来减少出资或者股份。但应当注意的是,通过回购方式减少资本,应当在回购后10日内将所回购的股份注销。
    减资还可以以返还出资的方式减资,或者以免除出资义务的方式减资,或者以销除股权或者股份的方式减资。
    2、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减资后,各股东出资比例保持不变。有两种做法:发还,对已缴足的出资,将其一部分返还给股东;合并,在公司亏损时,依出资比例减少每一股东出资,以抵消应弥补的资本亏损。
    公司减资,无论是否造成剩余资本少于法定标准的情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切实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减资要从法律上严加控制。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 100人看过2024-01-02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100人看过2024-01-02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100人看过2024-01-02

    1、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三分之一。

    2、自然人不能充当发起人。

  • 100人看过2024-01-02

    破产审计是以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依据的活动,其运用特定的审计方法,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经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相关责任进行监督、审查与评价,用以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审计是经法院裁定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所进行的审计。此项审计的委托人多为破产清算组,其工作由清算组组织的审计工作组负责具体行使,向清算组负责并汇报工作。审计目的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裁定破产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清算组将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至法院裁定破产日间的审计核实情况。

    企业通过本单位申请或债权人提出要求破产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受理作出“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进行破产还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全部财产,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协同清算组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和评估,为破产清算和清偿债务提供依据。

  • 100人看过2024-01-02

    清算价格通常适用于企业破产、抵押、清理等资产业务。

    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以其全部财产依法清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不足部分不再清偿。

    抵押

    抵押是以所有资产作抵押物进行融资的一种经济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形式。提供财产的一方为抵押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抵押权人,抵押人不履行合同时,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财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变卖,从变卖抵押物价款中优先受偿。在这种情况下,要对资产进行评估时,也适用清算价格法。

    清理

    清理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已临近破产的边缘或因其他原因将无法继续经营下去,为弄清企业财务现状,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整理和查核,为经营决策(破产清算或继续经营)提供依据,以及因资产损毁、报废而进行清理、拆除等的经济行为,为清理资产的目的而进行的资产评估,其资产价格同样适用清算价格法。

  • 100人看过2024-01-02
    原告必须是公司的现任股东,但并非所有股东均可起诉。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或者恶意诉讼,公司法对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都作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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