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三、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四、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五、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
票据保证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责任的差别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1)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就一般保证债务来说,与被保证债务之间,存在着履行上的顺位,即要求被保证债务人先行履行,而在被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保证债务人才开始履行。这称为保证债务的补充性,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是补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保证人被要求履行保证债务时,即享有催告抗辩权或者先诉抗辩权,得要求债权人,首先向主债务人即保证债务的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在债权人未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或者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未奏效之前,拒绝履行保证债务。
(2)票据保证中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票据保证债务不同于一般保证债务,是一种法定的连带保证债务,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因而,对于票据保证人来说,也就不享有一般保证人的催告抗辩权或者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存在票据保证的情况下,票据债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选择向被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也可以选择直接向票据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而无须首先向被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当然,在票据保证人受到债权人的请求时,也无权要求其首先向主债务人即被保证人催告或请求强制执行,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完全处于同一地位,而两种责任则是连带责任,具有同位性。
个人独资企业在清算期间,投资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可以从事以下行为:
1、清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个人独资企业未了解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编制清算报告,办理注销企业登记。
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动辄以股东目的不合法为借口拒绝股东查阅账簿,法律则又赋予了股东在此种情形下享有一定的救济权利。在公司拒绝查阅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在其提出请求后15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同时,如果股东认为拒绝查阅存在不当,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在提出查阅的要求时,股东必须向公司递交书面的请求;另一方面,则要求股东在查阅公司账簿时有合法的目的,并且要向公司说明其目的。如果公司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支票的票据权利行使注意事项
行使支票的票据权利的注意事项有,要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内及时行使;只能见票即付,不能另行记载付款日期;以及持票人需要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