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第90条的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此外,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