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认购公司股权成为股东,享受分红是一种颇受欢迎的投资方式。在正式投资之前,投资者需要和公司签署的股权认购确认书,要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好,具体应写明:
1.双方信息,认购及投资目的;
2.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
3.认购股份数目、认购价格、给付时间和给付方式;
4.双方的权利义务;
5.股份分配数额及顺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确认书末尾应由双方签字盖章并写明日期。
在股权认购确认书中,要重点写清股权认购条件、认购金额及价款的支付方式,并明确且细化公司的义务,将投资者的权利写的全面一些,违约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也应该写得越清楚越好,以免发生纠纷而无据可依,从而保护双方的权益。
董事监事等对企业的法定义务如下:
1、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诚信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而努力工作。
2、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1、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
2、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3、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歇业不注销的法律后果如下:
一、无法免除债务清算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因为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消灭了的,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将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而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将被工商局列入监控黑名单,在三年内无法再注册公司;而且还会影响个人信用,产生罚款,还会被列入监控黑名单。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有: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法定的公告期就需90天,其他的还有清欠债权债务、安置员工、审计等等的时间,全部假设都进展顺利的话,至少也要120天吧。这个时间是没有一定的,但可确定的是90天的公告期是一定要的,其它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判断的。
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因为破产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继续经营,这个时间下去就不好说了。
而如果企业最终因为没有财产可分配,直接就可以进入结束阶段了。但清产核资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所以说,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最好的计时单位是月,通常这个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根据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是:
1、股东人数符合要求并且股东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符合要求;
3、具有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根据规定,股东人数应该为2-50人。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不同行业而定)。但对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现如今已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需载明的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等。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一般要求为商业办公性质的写字楼、办公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