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资人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出资人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资料;
2、表决权;
3、利润分配权;
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5、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吸收方以倾向资金购买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方以所得货币资金付给原有公司股东,被吸收方公司股东因此失去其股东资格。
2、吸收方发行新股以换取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公司的股东获得存续公司(吸收方)的股份,从而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存续的公司仍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称,并对被吸收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4、其他情形。
发起设立公司主要程序:
1、发起人发起并签定设立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3、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4、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股东出资不足的会的法律责任如下:
1、向公司足额缴纳;
2、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设立后存在出资瑕疵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对其没有限制。但是,对于对外转让股权,《公司法》是规定了程序性的限制条件的,该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1、公司股东之间转让的,互相协商一致即可;
2、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获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
3、其他股东30日内未答复的,就视为同意。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