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和企业负责人不一定是一个人,企业法人指法定代表人时一般是董事长,企业负责人一般是指总经理。企业法人单纯指企业时更加不是一个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可以不是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1、有效期
认股权证的有效期(即发行日至到期日之间的期间长度)通常比股票期权的有效期长:认股权证的有效期一般在一年以上,而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一般在一年以内。股票期权的有效期偏短,并不是因为不能设计成长有效期,而是交易者自然选择的结果。就像期货合约一样,期货合约的交易量一般聚集在近月合约上,远月合约的交易量一般很少。
2、标准化
认股权证通常是非标准化的,在发行量、执行价、发行日和有效期等方面,发行人通常可以自行设定,而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期权绝大多数是高度标准化的合约。当然,当前随着IT技术的发展,柜台市场与交易所场内市场出现融合的趋势,柜台市场上的非标准化的股票期权也开始进入交易所场内市场。
3、卖空
认股权证的交易通常不允许卖空,即使允许卖空,卖空也必须建立在先借入权证实物的基础上。如果没有新发行和到期,则流通中的权证的数量是固定的。而股票期权在交易中,投资者可以自由地卖空,并且可以自由选择开平仓,股票期权的净持仓数量随着投资者的开平仓行为不断变化。
4、第三方结算
在认股权证的结算是在发行人和持有人之间进行,而股票期权的结算,是由独立于买卖双方的专业结算机构进行结算。因此,交易股票期权的信用风险要低于交易认股权证的信用风险。
5、做市商
认股权证的做市义务通常有发行人自动承担,即使是没有得到交易所的正式指定,发行人也通常需要主动为其所发行的认股权证的交易提供流动性。而股票期权的做市商必须是经由交易所正式授权。
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和解整顿仍不能实现和解协议约定的清偿义务,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宣告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董事会的基本形式如下:
(1)董事会一般由三人至十三人组成;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6、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法律和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规定的其他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使股东查账权主要有以下方式:
1、股东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2、公司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3、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