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投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同曾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公司欠款可以起诉股东吗
公司欠债是不能起诉其他股东的。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欠款
二、公司欠条怎么写的
首先应当包括普通借条的所有内容,包括:出借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利息计算,还款时间,借款日期等要件,同时应当主要注明借款公司的名称、住所地、社会统一信用证代码、法定代表人。并注意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如仅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有可能会按照其个人借款处理。
三、如何追讨公司欠款
第一种是通过商务方式找回:
一是可以通过电话来催收公司付款,但是电话催款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对其签订的合约、付款的条件,以及付款方所应该承受的义务,此外还需要注重一定的谈话技巧。
二是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来催收公司付款,信函的方式进行催账是比较正式的一种方式,而且它在诉讼的时效中断里是非常有效的一项证据。
三是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催收付款,传真的有点就在于其速度极快,一般可以在最短的时间里面通过书面的形式让欠款公司了解自己的要求。
四是可以通过确认函或者是书面的付款计划来催收其付款。因为书面的计划能够让客户留下较深刻的印象,也为后期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来催收欠款的一项有利证据。
五是可以通过商业方面的惩罚措施来催收公司付款,方法包括对逾期的账款收取一定的利息和停止对该公司的供货,前者不仅仅是一种商业上的惩罚措施,也是一种可以降低信用风险的手段,而后者则是根据合同所约定的,收款一方合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种方式便是可以走法律途径,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催收欠款是能够做出的最后的努力:
在诉讼之前,收款的一方可以先委托专业并且合法的追账的机构来对其欠款进行追收,收款方将逾期的账款交给律师来追收属于商业性的惩罚措施,也是收款一方能够做出的最后努力的其中一个部分。
然后,在诉前需要准备好尽量详尽有准确的证据,先是要确认关于债务人的投诉已经得到了解决,以此来避免在将来法庭上所面临的债务人提起反诉的请求,然后还需要确认债务人所拥有的资产是否足够清偿所欠下的债务。要不然即使最后得到的判决是对自己有利的,也没有办法执行。
最后是诉讼的财产要保全,对于被告的那一方所拥有的动产或者是不动产要向法院提出申请诉讼保全,因为这是保证其判决能够尽快地执行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在申请诉讼保全的时候,是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的。
1、代通知金是专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虽然没有规定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但是还是应该有一定的提前量。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派出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的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公司法人变更了是否还追究责任要分情况而论。
法人代表简单来说就是,其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公司。也就是说,法人代表在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法人代表故意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就可能受到刑法处罚。所以,要分而论之。公司法人变更了,其之前从事的公司职权范围内的行为直接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不能再追究该“前”法人代表的责任。若是严重危害公司利益触犯了刑法的行为,则由其自身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法》没有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前置程序。但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以看出,股东代表诉讼提起的前提必须要穷尽内部救济,即在股东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而不能实现的前提下,股东才可以替代公司提起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相比,提起强制解散公司的诉讼后果要严重得多,依据举轻明重的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强制解散公司更应该以穷尽内部救济程序为必经的前置程序。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的流程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具体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入股的一方与公司之间,就相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该土地使用权的货币价值;3、签订土地使用权入股协议;4、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的流程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的流程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即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任意公积金不是法定必须提取的,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应分配给股东,即向股东支付股息。公司只能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将所余利润分配于股东。这表明,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必须以有这种盈余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