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治思想条件,即要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即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于不同类型的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不同,《规范》没有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哪一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作出具体规定。
3、工作经历条件,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4、政策业务水平条件,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组织能力,即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6、身体条件,即要求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一,研究如何将需求侧响应资源引入到售电侧市场。使终端用户真正有能力、有可能、有动力选择供电商,充分利用不断进步的智能电网技术,为用户提供更为个性化的用电方式。
第二,研究如何让新售电机构有激励并且有义务为用户提高用电效率、优化用电模式、增加清洁能源消费比例,并且优化整个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曲线。未来新的售电机构不能通过采用“增供促销”的手段来盈利,而应该通过竞争出售用电(节电)服务,也就是为用户提供一种称之为“综合能源服务解决方案”的盈利模式来盈利。政府对于售电机构的监管与考核应该是用户的用电效率、用户单位的用电效益等指标,而不是用电量。对于提高用电效率的售电机构要给予奖励,反之则要惩罚。如果通过售电侧放开,引入竞争机制能够促进用户节电、提高用电效率、节能减排,比目前垄断下的节能减排更有效率,那么电改才算成功了。
第三,提出售电侧放开的各阶段目标和措施,明确售电机构的盈利机理和模式,同时要保证普遍服务,并且普遍服务能最低限度影响售电侧市场的经济效率。同时,要有严格的监督保障机构来保证这套机制的执行,关键是使得用户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要充分保护用户的选择权、知情权、市场定价的参与权等基本权利,也要保障新成立的售电公司的正当权益。
第四,研究如何保证电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电力的稀缺性、安全性、短期价格无弹性、普遍服务要求、对于环境的影响、投资的专一性等,将使得建立一个公平充分竞争、消费者利益有保证的市场比较困难。因此未来如何在市场中规避市场力,尽可能降低其寡头特征,提高市场竞争效率等,是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当工作中出现失误,敢作敢当、勇于承担责任的创业者,会给员工树立起良好的榜样,企业中会出现平等、坦诚的积极氛围;当成绩出现,又能不居功自傲,懂得与大家分享的创业者,其人格魅力一定能让大家真正成为你的伙伴。
犯错和失职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否认和掩饰错误。勇于承担责任的创业者,会让员工觉得你是一位心胸坦荡、有责任心的人,因责任而树立起的威信更能让员工信服,从而赢得员工的尊重和支持;否认和掩饰只会一错再错,失去员工的信任。
1、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2、在进行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作品价值倍增。
3、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4、在进行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5、在进行企业认证(双软认证)、高新企业认证、创新基金、种子基金等国家科技项目申报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简单通俗的说:登记并不是著作权产生的必须条件,但是代价不大却很有用。
增值税发票开票方知道对方作废了是不能认证的,技术上是能认证,如果对方不知道已认证了,该发票就不能作废了,税务机关会责令缴纳税款.
增值税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
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称.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时所开具的发票.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为确保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而印发,供企业使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专用发票作为扣款凭证使用的,仅限于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中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在理解署名权的含义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署名权的主体。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
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