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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100人看过2024-01-02
    注册资本是可以作假的,但最好不要这样做,虚假出资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1、企业虚假注册的表现企业虚假注册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即虚假注资、多头注册、虚假资质和虚假信息。分述如下。

    (1)虚假注资。虚假注资就是借用其他资金,注册之后再抽逃出去,致使新注册的企业成为一个名不符实的虚壳。

    (2)多头注册。多头注册就是到了税收优惠期限就另行注册。企业经营到一定年限,特别是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到期后,就重新注册一个公司,继续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达到避税或逃税的目的。

    (3)虚假资质。虚假资质的主要表现是:利用满足国家税收优惠条件的资质,逃避国家税收。比如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福利企业资质和开发区资质等。

    (4)虚假信息。虚假信息的主要表现是:伪造公司注册登记信息。一些企业在注册时除了资金是虚假的外,为了翻越注册“门槛”、规避责任、逃避打击或达到其他目的,其法人代表、注册地址、会计人员等重要企业信息也有虚假的。

  • 100人看过2024-01-02
    1、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原则上代表着公司行为,具有整体意志的属性。但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必然需要自然人担任,自然人有自己的私利,就会有为个人利益行事的可能。如前所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个公司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法律上认定具有整体意志属性,因此原则上视为公司行为,因此很难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一般由企业来承担的。但也有例外,比如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将对外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2、行政及刑事责任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担责任外,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被处以行政处分(通常为国有企业)、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公司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特定经营活动,非法经营的;
    2、公司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股东或公司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 100人看过2024-01-02
    设立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 100人看过2024-01-02
    1、租赁公司与销售商签订购销合同,购买租赁物;
    2、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3、租赁公司向银行提出保理融资业务申请,银行审批同意后双方签订保理业务协议;
    4、租赁公司向银行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相关材料,银行根据协议审查应收租金能够办理保理业务的范围和条件;
    5、租赁公司与银行办理应收租金转让手续,向承租人发出书面《应收租金转让通知书》并取得回执;
    6、银行根据约定的融资比率向租赁公司发放融资款项;
    7、承租人按约分期支付租金给银行,租赁公司提供发票,通过银行给承租人;
    8、银行收妥利息款后,应扣除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将保理余款支付给租赁公司。
  • 100人看过2024-01-02

    营业执照年审流程:

    1、向登记主管机关领取年检报告书,按年检报告书的内容逐项依次的填写;

    2、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

    3、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实,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加盖年检戳记,收取年检费,发还执照。

  • 100人看过2024-01-02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突破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 100人看过2024-01-02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是分开的,债权人是不能执行股东的。

    在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20人看过2024-01-02

    一是企业法人;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后者又称为非企业法人。这是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型中的营利法人。依照民法通则第41条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等。这主要是按照所有制和出资者的国籍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法人又主要被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1.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相当于西方国家所谓的公法人,它们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也是一种民事主体。

    2.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会团体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如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学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

  • 100人看过2024-01-02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是分开的,债权人是不能起诉股东的。

    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股东

    一、在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4)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以及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此,这仍是股东或部分股东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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