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一般包含以下程序:
(1)招标前准备工作:a落实资金;b征地拆迁;c出设计图;d三通一平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一般包含以下程序:
(1)招标前准备工作:a落实资金;b征地拆迁;c出设计图;d三通一平
(2)标底编制工作:a计算实物量;b确定单价和取费
(3)申请招标
(4)准备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a工程名称、地点;b、数量、工期、质量;c施工图;d材料设备供应;e工程价款结算;f实物量清单;g合同条款
(5)公布招标通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点、主要结构、面积、承包方式、工期、质量要求、材料供应方式、招标与开标日期
(6)投标资格审查,内容包括:施工企业水平、信誉、实力、技术装备和企业经历
(7)投标人投标前分析,分析一般包括:a建设单位情况;b地区发展前景;c竞争对手;d物资供应条件;e交通运输;f地质情况;g天时地理
(8)投标人送投标申请人,索取招标文件
(9)招标人发送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标书、图纸实物工程量清单
(10)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包括:综合说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材料供应、报价、工程付款和结算方式
(11)投标人现场勘探
(12)投标人确定标价
(13)投标人按规定时间送函
(14)开标
(15)评标
(16)定标
(17)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说明
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1.订立建筑合同应符合下列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周密、充分的准备,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
(1)接受中标通知书。
(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谈判。
(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在实践中,为规避建筑立法对施工主体资质的严格限定,为建筑市场高额回报吸引的相当一部分不具备对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各种方法借用具有法定资格的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这一现象在起步规模小、资金不足的民营企业中显得尤为突出,却又经常受到地方政府出于现实考虑的或明或暗庇护。
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意义主要有:
1.合同是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准则;
2.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4.合同的签订,为解决双方产生的经济纠纷提供了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