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复制件);
(五)企业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和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清单;
(十二)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安全设立审查批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文、竣工验收审查批文(复制件);
(十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十四)安全标准化相关材料;
(十五)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材料(含土地、规划建设、消防、防雷检测、特种设备检测、环保等);
(十六)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提供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材料、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十七)设区市安监局和县级安监部门出具的征求意见书(省属和中央驻赣企业只需提交所在设区市安监局出具的征求意见书);
(十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1、申请人向有关单位提出办理申请;
2、施工许可证办理需提交的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贰份(原件);
(2)立项批文和投资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4)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中标通知书或洽谈确认单;
(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副本(原件)等
3、到建筑工程管理科办理手续;
4、建筑工程管理科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资料符合要求,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办理程序:
1、申请开办旅馆申请开办旅馆,凡属单位经营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合作经营或个体经营的,须经旅馆开业所在街道或乡镇政府批准。办理批准手续后,向所在地方、县(区)公安局(分局)申请,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查合格,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2、申请开办印刷业企业申请开办印刷业企业、须向所在地市、县(区)公安局(分局)申请,经审查合格,领取《特种业行业许可证》,其中经营报纸、书刊印刷业务的,还需经市、地、县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领取《报纸、书刊印刷许可证》,再向所在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始准营业。对无照营业的,予以取缔。经批准经营印刷业的,如需改变名称、经营范围或合并、迁移、歇业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在三日内向当地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备案。
3、申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收购非生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1.申请单位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
2.填写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人员登记情况
5.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6.房屋平面图(每层一页)、方位图
7.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鉴定书》
8.申请单位开办旅馆业应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
9.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第一步:排污单位点击“许可证申请”进入许可证申请页面
第二步: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点击“我要申报”按钮进入申请资料填写页面
第三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
第四步:发布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
大厅或服务窗口等其他形式进行公开发布。
第五步:许可申请模块所有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确认提交后,业务申请填报完成,申报信息提交给管理部门审核。排污单位在提交申请页面,可下载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信息统一提交给企业所在区域市级环保部门(直辖市为区县环保部门),由市级环保部门(直辖市为区县环保部门)分发处理。
第六步:
未提交:已填写申请,但还未提交,可点击操作列的“继续申报”按钮完成业务申报。
已提交等待受理:排污单位的许可证业务申请已提交成功,等待受理中。
审批中:排污单位的许可证业务申请已受理,正在审批环节。
审批通过:排污单位的许可证业务申请已审核通过,排污单位可在各地规定期限内去相关部门领取审批意见和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补件:排污单位业务办理资料不全,需补齐资料后再次提交申请。
不予受理:企业提交审批部门有误,审批部门打回不予受理。
审批不通过:排污单位不符合相关的规定,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
申请流程:
1、申领单位或个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函件。
2、上交有关证件和材料。外贸公司凭合同正本和复印件;非外贸公司凭主管部门的批准件;文物,凭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件;书刊,凭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3、发证机关审核
发证机关收到上述有关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经同意后,由领证人按规定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4、录入电脑
填好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后送交发证机关,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将申请表各项内容输入电脑。
5、发放进出口许可证
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将第一、二、三联交领证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行结汇手续。
(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到所在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申请书》,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质量手册;
4、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5、设备图纸和技术文件。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审批、发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一、申请办学单位在办学所在地中心校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三、中心校将审查合格、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签具意见附上相关材料一并交县级教科局。
四、教科局对所申请内容进行复核、审批。
五、对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颁发《民办教育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不同意办学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民办教育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