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168人看过2024-01-05
    1、货币,设立公司必须得有流动资金,用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
    2、实物,则可以采用机器设备、原料等作为出资。知识产权。比如,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这些都是属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就是股东以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之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 136人看过2024-01-05
    1、挪用公司资金。
    2、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资金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交易的。
    5、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公司类似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自己所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 149人看过2024-01-05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2、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3、记名股票可以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 背书即出让人将转让股票的意见记载于股票的背面,并签名盖章和注明日期。记名股票的受让人必须按照本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公司要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及住所记载于股票之中和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违反此项程序的股票转让,对公司没有效力。因为如果不依法办理 股票过户手续,公司的股东名册没有变更,股权就没有真正 转移,公司股东一切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仍以原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为有效,股票受让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 100人看过2024-01-05

    (1)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变更登记。

  • 123人看过2024-01-05
    1、公司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有严重困难的。
    2、股东投票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不能通过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4、经营管理中出现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股东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
  • 152人看过2024-01-05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
  • 139人看过2024-01-05
    可以解散。
    解散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是自益权的体现。行使公司解散权,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如果不解散,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
  • 163人看过2024-01-05
    1、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计划。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赔偿计划。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计划。
    8、决定设立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120人看过2024-01-05
    1、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至于办理工商登记中的股权转让登记只有宣示性,并不对合同的生效产生影响。
    2、股权转让合同与许多的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约定条件的生效条件。比如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获得批准就成为这种股权转让的法定生效要件。有的股权转让合同规定,本合同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受让股权时生效等,此属典型的约定生效条件,因此,一个已经签订或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一定是已经生效的合同,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也应特别注意对生效要件的审查。
  • 132人看过2024-01-05
    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法律强制发起人股票以及法人所持有的股票必须为记名股票。对于其他自然人持有的股票,则授权股份公司自行决定发行记名股票还是无记名股票。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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