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3、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4、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股东不履行义务的,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
1、要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2、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出资额显著过低的,其他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债务清偿也是有法律风险的,比如出现一方不接受的情形时,应该对债款提存,实际生活中,债公司债务清偿法律风险主要包括:
(一)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提存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债权人一方承担。提存期间,提存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一方。
(二)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三)债务人如果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其破产。
(四)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1、突出主营业务
主板要求主营业务突出,创业板要求主要经营一种产品。并购重组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将不相关业务剥离出去,相关业务纳入到上市主体中来,从而达到主营业务突出或主要经营一种产品的目的。
该种主营业务要求具备完整的产供销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允许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人员、资质等放到上市主体之外。
2、实现公司独立运作——五独立
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资产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和人员独立五个要求。
3、规范关联交易以及同业竞争
证监会要求拟上市企业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在上市前并购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可以考虑将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金额比较大的公司吸收到上市主体当中,或注销同业竞争公司和关联公司,一般不建议企业将其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提升公司整体的运营效率
通过上市前并购重组和企业改制,建立公司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的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合法合规的财务会计制度,促进企业的管理水平的提升、业务流程的优化,从而提升公司整体的运营效率。
企业要发展,单靠简单的积累不行,必须依靠资本的积聚和集中,而并购重组则是推动企业做大做强的主要动力。如果说上市公司主要运用了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那么并购重组则主要实现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通过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实现自身价值,提高企业跨地区并购能力,提升企业的行业集中度,增强企业的经营机制。
5、公司股权清晰
拟上市企业的股权必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任何纠纷。
由此可见,企业上市前并购重组运作的意义非常明显,突出了企业的主营业务,也整体上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率。
一、合伙做生意股权一般是按出资比例来分配。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35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两人合伙做生意股权如何分配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股权转让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便是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