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100人看过2024-01-30

    在我国公司合并公告怎么写

    (一)经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于年月日讨论决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并前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合并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企业合并后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都并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销,该公司债权、债务人四十五日内到公司清算债权、债务,特此公告。

    (二)请合并各方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自己是否要求合并各方公司清偿债务作出决定后,并在四十五日内各方提出书面决定,否则,合并各方公司将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月日。

  • 104人看过2024-01-30

    一、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吗

    1、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为了减少麻烦,总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权利来签署合同,这样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分公司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在相应的时间内进行追认。在相应的时间内未做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追认的时间为一个月;

    2、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3、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1、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2、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 105人看过2024-01-30

    一、与股东资格认定有关的“公司文件”

    股东姓名或名称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最重要的依据,但是,很多文件中均有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而这些文件在认定股东资格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又是不一致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章程、(二)出资证明书、(三)股东名册、(四)商事登记文件、(五)股权转让协议、(六)公司股票、(七)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是认定公司股东资格的主要证据和核心依据。

    二、与股东资格认定有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104人看过2024-01-30
    超越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的合同,若是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合同是有效的。但若是合同内容的经营行为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合同应被认定无效。
  • 105人看过2024-01-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04人看过2024-01-30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公司解散请求权,是股东因其股权被其他股东侵犯或基于其他法定理由,请求解散公司的实体权利。因此股东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应当注意的是,为了避免部分股东随意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利或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法律对申请司法解散公司的股东资格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即持股份额的限制: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与其他国家公司法不同,我国公司法没有限制股东的持股时间。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2)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4)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5)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100人看过2024-01-30
    注册一个公司,据修改后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当时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应由股东会作出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4人看过2024-01-30

    (一)注册资本不当出资。注册资本不当出资是指未按规定或约定出资的行为。表现为:1、未按约定比例出资。如一些合资企业一味追求优惠待遇,由中方代外方出资,外方不投入,或以实物出资,购买设备权控制在外方,外方表面出资,实质上赚取设备厚利,其投资比例远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下限25%的比例。2.比例失衡出资。表现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失调。借款在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过大,必然会影响公司的民事责任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注册资本不实出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是资本的三原则,以确保企业维持充足资本。但实际中存在违背上述三原则虚假出资、不良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1、虚假出资。表面出资实际未出资,或在登记注册时其注册资金并未完全落实,后应补足的资金仍不到位,实际出资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2、不良出资。即是来源不正的资金充作注册资金或将他人资金充当自己的资金注册。3.抽逃资金。指公司设立时,依法已缴纳出资,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抽走。一旦公司亏损,抽选者更以破产为借口逃避债务。

    (三)注册资本履行不力。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当股东未按规定到指定银行开户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财产权转移手续而构成注册资本履行不力。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一是损害股东利益。注册资本是股东分红的物质基础,注册资本一经确定,如需增减,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二是不利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只有出资人按约依法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真实可靠,才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100人看过2024-01-30

    变更流程如下:

    1、打工商局电话约号(约变更号)。

    2、去工商局领取一张有限公司变更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并填写,再将相关材料带到工商局办公大厅进行办理。

    3、到工商局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4、质量监督局进行变更组织结构代码证、IC卡,记得带上公章。

    5、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6、开户银行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

  • 100人看过2024-01-30
    企业设立失败的相关责任
    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对于公司制企业,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
    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企业未成立时,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予以返还,并返还相应的利息。本案中,由于中聘产业公司设立失败的,刘利有权依法向主张返还股款。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