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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3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100人看过2024-01-30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公司住所证明;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102人看过2024-01-30

    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可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4、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7、银行出具的账户注销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100人看过2024-01-30

    股权收购一般流程是什么?

    第一,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第二,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第三,制定股权收购合同的详细文本,并参与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或提出书面谈判意见;

    第四,起草内部授权文件(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

    第五,起草连带担保协议;

    第六,起草债务转移协议;

    第七,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组织,规避风险并保证最基本的权益;

    第八,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九,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协助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十二,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出具书面的法律风险防范预案(可选);

    第十三,协助处理公司内部授权、内部争议等程序问题(可选);

    第十四,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 100人看过2024-01-30
    是的。抽逃出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刑法中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这个罪名,股东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2人看过2024-01-30

    股东被判刑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的权利是从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其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后行使的,这时法定的权利。股东如果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可有权行使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是基于对公司履行出资责任后取得的权利,不因股东判刑而消失。股东资格的丧失是需要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原因,而且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才会发生。如果公司股东之间没有事先进行明确的约定,股东刑事犯罪和股东丧失身份之间是没有必然的联系的,也因此,股东只要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不会因其涉及刑事犯罪而丧失其股东的身份。


  • 101人看过2024-01-30
    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
  • 101人看过2024-01-30

    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101人看过2024-01-30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二)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 103人看过2024-01-30
    破产和解有哪些效力:
    破产和解方案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可分为:破产程序终了的程序上效力;对破产企业和破产债权人产生的实体上效力。
    1、破产程序的终了。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破产和解方案一旦生效后,破产程序中止,并未终结破产程序,这一规定对破产企业是非常不利的。因为企业一旦处于破产程序中,就没有人敢与其发生业务关系,其融资、产品销售等将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可以预见,虽然破产企业达成了破产和解,如果只是中止破产程序,那么企业也不可能获得再生。因此,破产和解效力应使破产程序终了,但作为破产债权人会议,仍必须处理此前破产程序所剩下的事务。
    2、对破产企业的效力。基于破产和解的生效,在破产程序终了的同时,破产企业将恢复行使破产清算组所属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但是,如果在破产和解条件中对管理处分权设有限制,破产企业就必须服从该限制。比如,破产债权人或第三人对破产企业的经营实施管理、监督等限制。如果破产企业实施了违反限制的行为,将被作为不履行破产和解条件的行为,从而成为后面所述的取消让步或取消破产和解的原因。然而,为了能使各个财产设定的关于管理处分权的限制足以对抗第三人,就不动产设定的处分权限制等,必须具备已进行登记等抗辩要件。
    3、对破产债权人的效力。随着破产和解的确定,以前的破产债权将按照破产和解条件进行变更。例如,有延缓期限、免除一部分债权等对破产债权人来说不利的变更,也有提供担保等有利于破产债权人的变更。这种变更的效力,可及于全体破产债权人。所以,参加了破产和解表决的债权人(不管赞成与否)以及没有作破产债权申报的债权人的权利将一律被变更。
    4、对保证人等的效力。破产和解的效力不能及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共同债务人或者物上抵(质)押权人等所持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破产和解条件中就破产债权人的权利规定有延缓、免除等内容,破产债权人仍然可按原有内容对保证人行使权利。但是,关于保证人对破产债权人实施清偿的结果,即取得求偿权的范围只能是在破产和解条件的范围内认可对该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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