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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人看过2024-01-07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股东知情权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 102人看过2024-01-07

    什么是企业合并、企业兼并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 102人看过2024-01-07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100人看过2024-01-07

    (一)去世的法人代表无公司股权,只是担任公司法人代表。

    向当地工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决议、新法人代表任职文件、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新法人代表本人去工商局拍照即可。

    (二)去世的法人代表是公司的股东,即占有公司的股权。

    1、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出具公证书;

    2、继承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3、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向当地工商局提交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决议、新法人代表任职文件、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新法人代表与继承人本人去工商局拍照即可。

  • 100人看过2024-01-07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公司已经XXXX年XX月XX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XXXX年XX月XX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

    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

    住所:XXXXXX;

    成立时间:XXX年XXX月XXX日;

    注册资本:XXXX万元;

    股东姓名:XXXXX,出资XXXX万元。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清算组成员由股东XXXX担任。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XXXX年XX月XX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截止XXXX年XX月XX日,公司资产总额为XXXX元,其中,净资产为XXX元,负债总额为XXXX元。附《资产负债表》。

    五、公司财产状况。附《财产清单》。

    六、公司债权债务状况:公司应收债权数额为XXX元,债务为XXXX元;

    七、公司资产总额为XXXX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清算费用;

    2、剩余财产由股东XXXX所有

    截止XXXX年XX月XX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

    清算组成员签字:

    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XXX有限公司(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 100人看过2024-01-07

    公司一般需要刻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合同章和发票章。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 100人看过2024-01-07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相关的法律中,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转让场所未作强制规定。相比而言,《公司法》做了较多相关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的,也可以为无记名的。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 100人看过2024-01-07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相关内容:合伙协议书范本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 100人看过2024-01-07

    一、实体的正义。这对股东而言就是其要求查账的目的是否是正义的。这一正义性并不因其是出于保护公司的利益还是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有所变化,只要其目的是正当合理的,就是符合正义。我国的公司法对股东的正义性,有比较明显的倾斜。因为对于股东的请求正义性的审查只是要求股东能作出合理的说明就可以了,并不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这一法律上的倾斜主要是基于股东与公司比较上的弱势地位。公司制奉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部分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往往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层手中。

    正义的出发点对于公司而言,就是拒绝查账的理由是否正义。公司法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可见,公司的正义性在于要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否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可见,公司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正义性是需要付出更多义务的,即举证义务。

    二、程序正义。股东行使查账权最基本的程序,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要求查账的理由。公司法作出如此规定,目的很明显。就是在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股东的同时也要保护公司的利益,尽量防止股东滥用查账权。如果股东不需要什么相对硬性的前置程序就可以随意查阅公司账簿,不仅会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而且会因股东的恶意查账而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公司接到股东的书面申请,正义的程序是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股东查账的目的,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决定回复要求查账的股东。

    三、应用法律技巧的实践正义。实体与程序的正义,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双方的出手与接招却大有技巧,只不过所谓的技巧是否有效果,即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样要求所运用的技巧要基于基本的正义。作为股东,所谓的技巧主要体现在查账权的灵活运用和查账目的的表述。鉴于公司法对于股东查账权的强化保护,股东就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权利,可以直接出于知情权的目的,甚至可以出于间接的目的行使该权利。比如,代理一件股东退出股份的案件中,由于公司其他股东的干扰和其他原因,无法通过正常的合法渠道退出。

  • 100人看过2024-01-07

    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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