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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7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股东权益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当股东权益小于零时,公司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这时,公司的股东权益便消失殆尽。如果实施破产清算,股东将一无所得。相反,股东权益金额越大,该公司的实力就越雄厚。
  • 100人看过2024-01-07

    起诉离婚期间双方的婚姻关系仍未解除,期间买的车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属有特殊约定的,则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或者如果一方是用个人的财产全款购买的车辆的,则车会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101人看过2024-01-07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100人看过2024-01-07
    它的优势有
    :1.独立自由地开展母公司的全球战略,不需要考虑中方投资者的因素;
    2.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代表处一样有诸多限制;3.以人民币作为收入向客户开人民币发票;
    4.人民币利润转化成美元向境外母公司汇付。直接在中国雇佣员工;
    5.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技术;
    6.不需要与其他方分享利润;
    7.操作上、管理上、在未来的发展上都更有更高效率。
  • 100人看过2024-01-07

    在一个企业运营过程中,为了不断完善企业管理机制,同时也为了企业更加良好的发展,很多时候都会出现一些变更,一般来说一个公司的成立,都不会只有一个人入股,所有如果中间有股东有其他的考虑,可能就会实行股权转让。

    当股东有其他的资金需要时,可能会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从而获得一定的资金去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其次如果股东觉得企业运营的不好,想要减少自己的亏损,也可以进行股权转让,不过这时候转让的价格肯定就要低于入股的价格。

    无论是哪一个原因,股权转让都牵扯了很多方面的利益,将各方面的利益进行良好的协调,是股权转让能够良好实行的重要前提。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大家一定要去多方面的去了解股权转让的形式等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去争取自己最大的利益。

  • 120人看过2024-01-07

    工商变更登记的费用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公司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千分之零点八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不足50元的(企业法人),按50元缴纳。

    2、营业单位、分公司开业登记费为300元。

    3、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公司及分公司变更登记费为100元;企业法人变更增加注册资金的,按注册资金增加部分的千分之零点八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变更登记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缴纳。

    4、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或变更名称,收取名称核准费100元。

    5、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改组和结构调整的企业变更登记费50元。企业"三改"后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不收取注册登记费,只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另收变更登记费。

    6、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7、个体户变更登记费为10元,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3元。

  • 100人看过2024-01-07
    (一)必须是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是少数股东行使派生诉讼权利的前’提。公司利益未受损害,则公司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亦不得成为派生诉讼的对象。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一般应以损害实际发生为条件,对可能发生的损害一般不应准许其行使派生诉讼权,否则有司法过于干涉公司经营权的问题。
    (二)致公司利益受损须是源于不公平行为
    实践中,公司及少数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正常的生产经营风险理应由公司来承担,也就是应由公司的全体股东来承担,因此不能提起派生诉讼。
    (三)必须是公司怠于行使或不行使诉权
    在上述行为产生后,如果公司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向有关当事人行使权利,如通过公司监事会监督有关当事人予以纠正等,或者公司以自己名义向相关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有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或者要求公司董事、经理、控股股东及第三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则少数股东即不能行使派生诉权。只有在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或者明确表示不行使权利时,公司少数股东才能行使诉权。
  • 100人看过2024-01-07

    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主体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存在承担股东责任的情况。

    原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具体情形有如下几种:

    1.股东瑕疵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该种情形,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资本抽逃或转移根据资本充实原则,如果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比较常见的如: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财、物及业务等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利用原公司的资产进行运作,使原公司形同空壳,而新公司却完全不承担原公司对外发生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为公司丧失法人主体资格,股东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清算程序不合法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2)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股东在公司解散以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或清算组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有限公司决议解散的,股东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里的公告还必须是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因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重大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不能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有其他过错行为除了上述情形以外,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存在其他过错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其他过错行为主要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比如: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4.公司与股东混同公司享有独立法人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要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如果公司的资产、人员或财务与股东或者股东成立的其他公司不分,就会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就有理由认为公司与股东或者其他公司实际上就是一家,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担连带责任。常见的导致公司混同的情形有:(1)财产混同。比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家,公司账务管理混乱,双方使用同一账户。(2)业务混同。比如,公司被控股股东支配或操纵,公司业务与其他关联公司业务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关联交易。(3)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4)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 101人看过2024-01-07
    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
    1、股东权利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资格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帮凶”的连带责任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01人看过2024-01-07

    股权转让分为公司股权转让和个人股权转让,以下分别分析两种股权转让的税费种类。

    1、公司转让股权涉及以下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2、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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