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不同: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出资构成不同:认缴出资额分为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认缴出资额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实缴出资额变更但不会显示在公司章程。
办理工商手续不同: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实缴或认缴的出资额。
2.授权资本,是指公司根据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
3.认缴资本(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
4.认购资本,是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
5.待缴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缴但还未缴纳的资本。
6.实缴资本(实收资本),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股本总额。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或小于注册资本。
一、法人变更后原法人有责任吗
1、没有的。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后出的问题,与原法定代表人履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以变更之日起,原法人对以前签发的公司文件负责,现法人对公司以后的负责。
3、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犯罪法人有责任吗
有责任。“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公司法人变更之后原来的法人是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的,公司的责任由现任法人承担,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
要看其是否有独立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是否有总公司的授权。
首先分公司能独立取得营业执照的即成为独立的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时分公司与其它个人或法人依法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其次分公司签订合同有获得总公司授权的,那依法签订的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要看其是否有独立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是否有总公司的授权。
首先分公司能独立取得营业执照的即成为独立的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时分公司与其它个人或法人依法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其次分公司签订合同有获得总公司授权的,那依法签订的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破产清算的时候,账本丢失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账本丢失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和对董事起诉;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和对董事起诉;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