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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人看过2024-01-06
    1、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业后六个月内未从事经营活动;
    2、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措施或执行措施时,企业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
    3、是在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时,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
  • 141人看过2024-01-06
    公司分立一年是不能办理公司转让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立公司在成立之后,是有一定期限的锁定期的,有限公司为人合与资合性公司,股东之间通过股东合作协议的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股权不得对外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具体到法律规定,持有上市公司增发的股份,存在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内不能上市交易。
  • 118人看过2024-01-06
    公司分立的法律规定有:对公司分立的相关规定是,公司分立之前应该对财产进行分割,要制作好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召开股东大会以后,如果股东也同意公司分立,从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的10天之内应该通知债权人,30天之内在报纸上就公司分立的决定进行公告。
  • 210人看过2024-01-06
    1、存续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的一个或多个没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分支机构分离出去成立新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给被分立公司的股东,且被分立公司依然存续经营。
    无论分立企业有没有增加新的投资者,被分立企业只需将进入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结转确定,借记负债类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差额借记权益类科目。如为免税分立,被分立企业无需就分离资产的所得交税;如为应税分立,被分立企业需就分离资产的所得交纳所得税。
    2、对于分立企业,当无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会计上可以按分离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分立企业则以评估价值或各出资人商议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成本。计税基础则因应税分立或免税分立而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应税存续分立情形下,当有新投资者加入时,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基础一致,均是评估价值。
    (二)无新投资者加入时,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如为分离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则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因为税收上允许按评估的价值在税前扣除;如为分离资产的评估价值,则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
  • 153人看过2024-01-06
    1、存续分立不是设立子公司。他和设立子公司是不一样的,他们之间的权限不同。
    2、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 313人看过2024-01-06
    认缴资金不到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如果在承诺期限内不到位,工商部门限期到位,处罚款,有可能会被被认定为虚假出资,面临未到位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公司股东认缴资金不到位的情况,是可以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特别是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或者存在诈骗行为的,还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 449人看过2024-01-06
    1、认缴资金不到位能注销。
    2、认缴制的注册资本,其认缴期限由股东之间约定的。也就是说,股东之间没有按期缴够注册资本,也只是股东之间的违约。而股东一旦认缴完注册资本,那么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也就形成了,这个责任是不以注册资本实际到位为准的。所以,如果约定的期限注册资本没有缴齐,那么可以和别的股东再次约定,把认缴期限往后拖。当然也可以选择注销。同时注销后还可以再办公司,没有任何影响的。
  • 172人看过2024-01-06
    企业分立方式有:
    1、派生分立,即企业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企业,原企业存续,另设的新企业应办理开业登记,存续的原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2、新设分立,即企业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解散。
    3、根据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152人看过2024-01-06

    企业兼并的形式:
    1.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购买条件。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为购买条件,将目标企业的整体产权买断。这种购买只计算目标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依其价值而确定购买价格。兼并方不与被兼并方协商债务如何处理。企业在完成兼并的同时,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2.承担债务式,即在目标企业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作为被兼并企业,所有资产整体归入兼并企业,法人主体消失,丧失经济主体资格。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兼并企业没有理由取得被兼并企业的财产而拒绝承担其债务。
    3.吸收股份式,即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
    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达到控股,实现兼并。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具有法人资格,不过是被改造成股份制企业。兼并企业作为被兼并企业的新股东,对被兼并企业有原有债务不应负连带责任,其风险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因此,被兼并企业债务由自己以其所有额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清偿,日后破产了照此处理,与兼并企业无涉。
    伴随着世界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大型跨国企业并购之爪已经触及我国市场,甚至包括效益良好、具有一定实力的大型国企。面对国际垄断资本的挑战,迫切要求国有企业系统推进兼并,加快实现规模化大集团战略,抵御国际跨国公司的进犯。由此可见,走兼并之路,发展大规模集团,是国企的根本出路,也是新的经济增长点。

  • 122人看过2024-01-06
    只有符合下列情况才能适用人格否认制度:
    (一)公司法人已取得独立人格。这是否认公司人格之前提。若一公司尚未登记成立即未为法律授予其人格,断无否认之可能性。至于公司人格之取得,是否具有合法性,不作要求。一个完全符合法定设立要件从而依法登记的公司可能被否认其人格,即使一个虚假出资骗取法人营业执照之公司,当然应对其人格予以否认。
    (二)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之行为。这种行为是指使法人之独立性特征丧失之行为。如甲乙母子公司,甲作为母公司对乙进行职能控制,使乙公司完整成为其代理人或传声筒。再如,某实质性一人公司,其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难辨彼此。
    (三)上述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因为此项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之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在于制裁股东。
    (四)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其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胜诉。
    (五)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得适用。因为,公司具有足够资产情况下,债权人因其利益已能获得保障,故无必要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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