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237人看过2024-01-07
    1.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122人看过2024-01-07
    1.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其分公司,主要是出于下述两种考虑:一是,在不同地域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二是,适应专业业务活动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多种业务的情况下,为了使管理系统化、专业化,并便于考核,也会根据需要,按业务类别设立分支机构。
    分公司具有自己的事务场所和办事机构,具有总公司拨付的营运资金和授予管理的财产,具有与总公司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员,具备相对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条件和能力,但是,在法律上它仍然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
    首先,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公司法人的权力机关和意思决定机构,它除了总公司委派的业务负责人(经理人或支配人)外,各项重大事项要服从总公司权力机构或者经营决策机构的决议或决定。
    2.其次,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资本,其营运资金是总公司资本的一部分,分公司的财务核算虽然有其相对独立性,但不是完整的独立核算,其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其盈亏不直接向股东负责,只有总公司的统一核算向股东负责。
    3.最后,分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不独立承担,股东不能仅以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作为承担责任的界限,总公司应对所属分支机构的债务责任负责。
  • 127人看过2024-01-07
    1.在模式方面,一般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管理运作的核心,是公司管理权力的广泛集中。这样的设计保证了公司的运作效率,但是在对于股东权益和债权人保护方面却难以采取非常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弥补这一弊端的做法往往是在设立董事会的同时设立股东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并确立债权人享有相应的诉权,以此来约束董事会的权力行使。
    2.我国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制度方面尽管已经加强了公司自治的理念,但较之绝大多数离岸公司法仍然更为严格。离岸公司虽然也有自己的会议和表决制度,但与我国相对具体严格的公司治理制度相比更为灵活,强制性要求也少得多,更注重公司自治和自由管理。离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规定,确定公司各项会议的出席和作出决议的方式,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参加会议并听取其他参加会议的成员发言作为出席会议的一种形式,规定了信托表决制度等更为自主行使权利的表决制度。
  • 129人看过2024-01-07
    “债转股”。作为一项政策性规定,该类操作方法主要应用于国有企业的改制和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公司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依法将债券转换为股权。
    以上两种操作方法均不适用于一般的公司,虽然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在债权出资方面有了一定的突破。
  • 137人看过2024-01-07
    出资形式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显然劳务不属于非货币财产,而且难以用货币估价,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与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不同,公司法实际是不允许公司股东用劳务出资的。毫无疑问,在公司内部制衡机制不够完善的现行法律下,允许劳务出资会造成股东之间的权利侵害,尤其是对小股东而言。但随着人力资本价值的不断上升,并广为社会所接受,劳务出资的限制对于经济发展的限制也日益明显,但限于目前的法律规定,劳务出资尚属违法。但在实践中,未尝不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来处理人力资本的价值问题,比如说公司设立后公司股东之间免费转让股权(股份),比如公司盈利后以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免费转让股权(股份),比如以协议的方式设立期权等。
  • 154人看过2024-01-07
    1.刑事责任。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涉嫌两种罪名,即刑法虚报注册资本罪和刑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具体认定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行政处罚责任。《公司法》公司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包括罚款直至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对公司的资本补足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除依法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责任外,还负有补足公司注册资本的义务。另外,如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除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对其他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还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下,承担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需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则无明确规定,但股东之间可以以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 181人看过2024-01-07
    出资形式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显然劳务不属于非货币财产,而且难以用货币估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与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不同,公司法实际是不允许公司股东用劳务出资的。毫无疑问,在公司内部制衡机制不够完善的现行法律下,允许劳务出资会造成股东之间的权利侵害,尤其是对小股东而言。但随着人力资本价值的不断上升,并广为社会所接受,劳务出资的限制对于经济发展的限制也日益明显,但限于目前的法律规定,劳务出资尚属违法。但在实践中,未尝不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来处理人力资本的价值问题,比如说公司设立后公司股东之间免费转让股权(股份),比如公司盈利后以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免费转让股权(股份),比如以协议的方式设立期权等。
  • 135人看过2024-01-07
    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可以以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债权、股权等方式出资。其中,实物资产指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房产、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原材料等;无形资产主要指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以及知识产权等。
    2.《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公司股东以股权出资的,适用该办法的规定。
  • 148人看过2024-01-07
    1.在实践中,一种普遍的情形是在设立公司时,代理出资机构代为股东出资,并在办理验资手续后通过其他方法将出资资金抽回,此种情形下股东不再实际缴付出资,而只需向代理出资机构支付一定数额的手续费。这种操作方法,对于股东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无需再实际缴付出资,出资资金可另作他用,其二是可以在不具备实际出资能力的情形下,设立注册资本数额较大的公司。但与此同时,其对于公司资本制度以及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也是不言而喻的,它实际上属于一种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2.另外,如公司股东从他人处借款出资的,还应明确区分界定借款与投资的区别,以免在未来产生股权纠纷。
  • 137人看过2024-01-07
    1.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2.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我国公司法:“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我国的规定比例是35%。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