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在股份制公司,控制股东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公司。
而董事的行为对公司有引起不能恢复的损害的可能性。仅董事个人承担责任并不能完全弥补,还必须对这些行为加以事前控制。
2、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对于股东利益有重大关系的特定事项,在股东会的多数决议成立的情况下;
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拒绝回购时,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强制公司收购该股东的股份。
3、对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制度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可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股东应当按照法定的召集程序召开股东会,并依法定的表决方法通过决议。
4、股东申请法院质疑公司是否存在之权利当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力,对其他小股东进行压榨或者不公平对待时,并且严重损害了公司或者小股东的权益。
5、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当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母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直接侵害危害到公司利益并最终使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时;
由于这些人对公司意志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把持公司机关多数股东即为公司利益侵害行为人。
当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获得经营控制权,称之为接受该企业。而未取得经营控制权的收购称之为投资。
合伙人退股不一定会退还本金。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结算后按照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比例向退伙合伙人退还财产份额。所以退伙人退伙时取得的财产,与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状况息息相关,且很可能与入伙时投入的本金金额不一致。另外,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在退伙时,如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不仅可能拿不回本金,还须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公司有债务的,不影响公司设立子公司,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等。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