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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7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实际出资额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元,其中甲方实际出资元,乙方实际出资元。

    甲方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该出资在年月日已全部到位。

    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责任和风险。

    甲方对公司股份的认购出资,交由乙方以乙方名义对公司投资。

    第四百六十四条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

    乙方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记资料。

    甲乙双方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乙方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乙方先向公司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甲方追偿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应份额。

    乙方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甲乙双方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乙方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第八条股权转让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甲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乙方须配合甲方实现该优先受让权。

    乙方转让股权全部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产生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名义股东。

    第四条权利限制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密条款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竞业禁止

    乙方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__年月日

  • 100人看过2024-01-07

    当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让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按照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00人看过2024-01-07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

    (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6)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7)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 100人看过2024-01-07
    一、清算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二、注销登记:公司注销过程需要办理相应账户注销
    1、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社保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社保账号。
    2、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税款或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的国、地税。
    3、公司需自行登报公示,宣告公司即将注销。
    4、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注销营业执照。
    5、注销公司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
    6、注销公司的许可证例如生产许可证。
  • 100人看过2024-01-07

    企业并购的基本流程为:明确并购动机与目的;制定并购战略;成立并购小组;选择并购顾问;寻找和确定并购目标;聘请法律和税务顾问;与目标公司股东接洽;签订意向书;制定并购后对目标公司的业务整合计划;开展尽职调查;谈判和起草并购协议;签约、成交。企业并购的步骤包括战略决策、并构准备、并构实施和公司融合四个过程,具体为:

    (一)战略决策:明确并购动机和目的并且进行市场观察和调查。

    (二)准备:

    1、锁定目标。

    2、确定收购方式。

    3、成立内部并购小组。

    4、签订并购意向书。

    (三)并构实施

    1、对收购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包括行业市场、目标公司的营业和盈利、对收购后的设想和预期值、资金来源和收购程序,初步确定收购定价。

    2、开展尽职调查。

    3、提出最终评估报告。

    4、谈判、签约。

    5、资产移交。

    (四)融合。

  • 100人看过2024-01-07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据我国法律和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而演变成一个公司的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司的合并的性质就是资本的集中,合并会造成公司数量的减少,但会形成留存公司的规模扩大,成为资源配置的一种市场手段和公司外部成长的途径。
  • 100人看过2024-01-07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有要求的,首次出资金额不能低于注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 100人看过2024-01-07
    特许经营合同主要内容有:
    1、合同引言。主要说明的是特许人的特许权内容、声明特许人的商标是已经注册过的合法商标、以及本合同的意图;
    2、合同中关键用语释义。说明下文中的一些简略词的准确全称,比如合同里常用的“甲方”、“乙方”、“非独占许可”、“特许人的标志”、“特许业务”、“生效日”、“加盟店店长”等;
    3、合同的主体部分。说明该特许权的授予对象、内容、时间期限等限制,以及合同续签等事项;
    4、合同的附件部分。通常可以包括特许人单店的经营范围及工作程序、特许人的部分手册目录、加盟设计图及照片等。
    餐饮连锁企业特许经营合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特许经营加盟商的基本权利;
    2、特许经营加盟商的基本义务;
    3、合同应当对各种费用及支付方式进行详细的说明。
    4、要对保密和限制竞争等进行条款规定;
    5、特许经营中门店租赁期限和总部转租权约定的问题、转让问题以及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特务经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引言、合同关键词解释、合同主体部分以及合同附件四大部分。连锁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包括加盟商的基本权利义务、合同对费用的说明、门店租赁等问题的说明。
  • 100人看过2024-01-07
    在理论上,按照划分标准的不同,公司清算可以有多种分类。但在我国,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只有一种,即按照清算方式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公司以自行清算为原则,即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首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自行组织清算,因为公司清算本应属于公司意自治的范畴,在公司资本充足的情况下,了结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是公司股东的权利,无须外力介人。但是,当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基于对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以及出于对经济秩序维护的考虑,强制清算程序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这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进行的清算。
  • 100人看过2024-01-07
    我国法律上不存在直接称之为“解散登记”的制度,现有的大量法律文件中也几乎不使用“解散登记”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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