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编号:______________
一、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街________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四、公司注册的资本:________________(元)
五、公司股东: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______________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
核发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公司印章)
说明:
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有效。
股权界定指划定判定股权是哪种股权:自益权,共益权,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股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是股东通过出资或受让等合法方式,拥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资份额,并因此享有参与公司管理决策、享受利润分红的可转让权利。
产生股权纠纷的,属于民事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签订股权变更协议的主体
在股权变更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变更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变更等。
4、明晰股权结构
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5、股权变更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6、股权变更协议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7、股权变更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1)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2)股权变更协议出让方应当要求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8、股权变更协议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出资到位前公司进行减资是否合法,要视具体情况判定。
公司进行减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公司注册资本降低。对于已出资到位的股东而言,注册资本降低会产生有权抽回缴纳出资的法律效果;而对于尚未出资到位的股东而言,注册资本降低则会产生无需继续出资的法律效果。换言之,原本可能需承担出资不足法律责任的股东可能通过不当的公司减资行为变违法为合法,从而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股东出资到位前公司进行减资,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
即使未出资到位的股东不存在抽逃出资、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但不当减资客观上仍然会产生危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后果,且这种法律后果与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相同,都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因此,只要公司实施了不当减资行为,无论未出资到位的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主观故意,都应对不当减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变更公司住所的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营业执照变更(迁入地工商局);
2、办理工商转出(迁出地工商局);
3、领取新营业执照(迁入地工商局);
4、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1、保护弱势群体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不断进步,现代社会越来越突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来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当然弱势群体并不是指人的主观方面的条件有什么缺陷而是指在权力和权利方面不具有任何优势,经常处于受支配的地位。社会的民主制度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同时又要求多数不能压迫少数,不能侵犯少数的自由和权利。要做到这一点,在制度的设置上,一开始就要为持不同意见的少数预留下表达、申诉、辩解和反抗的机会和途径。一个社会要发动成千上万的人并不难,要达到多数人的一致也不难,难的是公平、公平善待只有百分之几的少数。有时候,少数显得是如此人微气轻,他们的生死存亡是那么不受到大家重视。可是,一个制度能否保证这部分人在社会各领域得到公平的善待,恰恰是检验这个社会文明化程度的试金石,也是决定这个制度能否长治久安的关键之一。小股东作为一类特殊群体,虽然人数众多,但在资金数量,信息渠道,权利表决、维护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对他们权益的保护也应当是现代民主法制社会价值所追求目标之一。
2、保护小股东权益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健康发展资本市场的发展源泉在于广大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在于通过资本融通市场对资本进行整合。把社会上的闲置资金吸引到特定领域中来。通过股市融合流入到生产体系中去。而这部分资金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各种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赖和信心。而将自己手中闲置的资金用来投入到股市中来,为了保护这部分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就必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促进资本市场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作为投资者中占很大一部分的小股东,他们的投资权益如果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从资本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得不到权益,就会丧失投资热情。而退出参与市场资金的融通。因此,充分保护小股东这部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资本市场向良性和健康方向发展。也有利于资本市场信用制度的维护,筹集资金功能的发挥,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1].
3、保护小股东权益也是其自力救济能力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中,强者的权益如果受到侵犯,自身可能有足够的力量去救济与矫正这种状况。而弱者对此可能就无能为力了。只能更多依靠国家机器和法律进行公力救济。大股东与小股东的自力救济能力是强弱分明的。这种能力的不公平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法律上如果不对小股东的利益予以特别关注以及对大股东的权利予以制衡,必然会导致对小股东权利的任意侵犯,不利于社会价值的体现和社会安定。
4、保护小股东权益是中国目前社会的现实要求在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初期,往往会强调实行发展经济的措施甚至有意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保持适当收入上的差距。以先富带动后富,以达到追求效率的目的。但是,当国家的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由于各种原因,收入差距会进一步扩大,这时候国家需要借助于各种宏观措施,包括法律上的倾斜,来进行宏观调控,否则便会激发社会矛盾,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甚至是社会动乱。而中国社会目前显然面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这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收入差距过大已对我们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从立法上向小股东权益的方向倾斜,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与救济,无疑是目前社会的现实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股东分红权,即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红的权利。
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上市公司股东虽然可以在股票市场自由转让其股份,从股价波动中赚取差额收益,但股息、红利也是股东投资获益的一个重要方式。股利分配是股东投资于公司并行使股东权利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