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如下:
一、发起人要件
(一)人数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的资格无特别限制,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法人、自然人均可。二、资本要件
(一)出资总额新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行为要件
(一)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二)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四、组织要件
(一)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二)有公司住所。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视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1、公司向转让股权的隐名股东出具了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能够认定转让人的隐名股东身份及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2、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最好明确转让人身份、股权转让的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3、受让人明确知晓转让人的身份为隐名股东。转让人可以通过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相关内容、让受让人签署告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4、隐名股东转让股权需征得公司显名股东(代持股人)的同意。
5、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需要通知公司其他股东(不管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显名股东还是隐名股东),询问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6、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后,需双方共同签字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
7、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根据《公司法》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