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如下:
一、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源于单位犯罪。
几类常见的单位犯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2、走私类犯罪;
3、商业贿赂类犯罪;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二、承担民事责任:
1、因经营过错而需向本单位法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合同违约责任;
3、侵权责任;
4、股东责任。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的具体规定,不同性质的合伙企业规定有一些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对担任合伙私人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人,没有一定要占多数股份的规定。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决定、并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自然人,对其是否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要求,不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同样也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
一、合伙企业法中隐名合伙人的概念
隐名合伙人,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上市前,证监会会询问合伙人是否为为代持人(也就是是否隐名),所以上市来说,合伙人企业法理上是可以放心做IPO股东的。
二、有限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的区别
隐名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的一种,目的有二:一个是为了照顾一些投资人不想暴露自己的身份。另外一个是为了突破有限合伙人企业最高合伙人数限制,具体这个是如何做到的,应该是通过设立一个离岸基金形式做到的,但这个特点只在国外文献中看过。然而,据知中国的《合伙企业法》还没有完善到提到隐名合伙人,所以隐名合伙人在中国是灰色地带,只是国外的一个概念。有限合伙人包含隐名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一样,两者都是投资人,不能参与企业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隐名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就国内法律而言,隐名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应当根据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对待。具体来说,就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际探制人”的理论,“实际控制人”应对其影响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如果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合伙企业法“人合性”的要求;如果隐名合伙人未参加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隐名合伙人参加合伙只是合伙企业融资的手段。
个人合伙适用合伙企业法吗
1、个人合伙不适用合伙企业法。在目前合伙形式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
2、他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在合伙企业解散时要像法人一样进行清算。在法律适用上合伙企业主要是使用《合伙企业法》用《民法典》作为补充。而个人合伙不必符合以上要求。只需合伙人之间有合伙和议并进行实物或劳务等出资即可。且主要是规定于《民法典》之中。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协议书开头
协议书开头要注明: 双方姓名、身份证号及住址
二、协议书内容
合伙协议书内容包括:
1、双方合伙宗旨;
2、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是哪些;
3、双方合作期限;
4、双方出资金额、方式、期限(注明: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5、因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6、入伙、退货,出资的转让;
7、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力;
8、禁止行为有哪些;
9、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0、纠纷的解决方式;
11、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3、协议书正本一般四分,合伙双方各执一份,在档案处各备份一份。
三、协议书结尾
协议书结尾要注明合伙人签章、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