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公司僵局的措施如下:
股东可以通过发挥公司章程中"约定性条款"的作用为预防公司僵局、破解公司僵局、确保公司正常运营提供有效的途径。
1.规定利害股东、董事表决回避制度。股东或董事与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可能导致有害于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生时(如关联交易,为股东、董事提供担保等),该股东或董事及其代理人不得行使表决权,股东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以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2.制定限制控股股东所享有表决权的最高数额制度。即由公司章程规定,一个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实行表决权的最高数额限制,以防止其利用资本多数决制度,侵害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
3.规定类别表决制度。即交付股东会表决的特定事项必须经特定的类别股东同意才能通过。
4、赋予董事长在出现表决僵局时以最终的决定权;规定董事会成员与股东会成员不得完全重合,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规定大股东应履行诚信义务,不得不正当侵害公司和其他少数股东利益,不得在合法形式的外表下进行实质违法行为,保障少数股东知情权和会议召集权。
5、当公司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时,由控制一方股东以合理的价格(协商或中介机构评估)收买相对方股东股权或股份,从而让弱势一方股东退出公司,以此达到预防僵局的目的。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如下:
1、从公司的性质来分析,公司除了具有资金之外,还具有团体性,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是其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创业之初,股东亲和力较强,随着可分利益的增多,矛盾便开始出现,如果得不到及时公正地挽救,就会陷入僵局。
2、公司僵局产生的另一个原因则是因为公司内部中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是多数决制度,给公司僵局的形成提供了制度土壤。
3、此外,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也是导致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任何公司一经成立,资本实质上就被冻结,除非经过严格而又复杂的减资程序,股东的出资不能收回。在资本维持原则下,当股东之间出现意见分歧而无法协商时,避免产生公司僵局的唯一法律途径是一方股东转让出资、退出公司。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公司僵局"(cpatedeadlock)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破产企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1、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1、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特殊情况下为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之目的而依法成立的机构,其本身无独立财产,其法律人格应附属于破产企业本身。
2、从破产企业所涉及的外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代表破产企业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表意机关或代表机关。
3、从破产企业内部组织和管理角度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人民法院指导下对内管理破产企业并执行清算义务的执行机关。
4、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破产企业清算义务人,其具体功能或职责完全由法律来规定,所以其在法律上具备怎样的权限和主体地位也是法定的,不存在自由约定的问题。
分公司订立合同有效吗
分公司订立合同有效的,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可以签订合同,其具有签订合同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合同后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子公司是否有独立法人资格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是由公司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的资格,子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如果是老板授意财务人员,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导致企业少缴税款,或不缴税款,那么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风险还是很大的。
(二)如果企业授意相关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以非法方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导致企业少缴税款、或不缴税款的,那么,直接参与的相关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论如何,企业税务出了问题,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是一定要担责的。其他的人员看具体情节,承担相应责任。
(一)公司法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对外代表公司。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是公司发起人、出资人、股东、董事、由他人代持股权的隐名股东、单独或联合其他股东成为一致行动人,或在董事会拥有多数席位,能实际影响公司并做出决策的个人或机构。某种意义上讲,公司法人是实际控制人的执行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