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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人看过2024-01-07
    公司设立无效主要是因为设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引起的,如发起人或股东低于法定人数,章程缺乏必须记载事项或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记载、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资本不足以至影响公司之目的的实现等。一旦公司设立存在上述实质性缺陷,有关当事人可通过行政的或司法的途径,提请有权机关对公司设立的有效性予以确认,并获得相应的法律救助。
  • 132人看过2024-01-07
    隐名股东可以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要求确认其法律地位,若是协商不成或是无法协商的,则可以持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股东确权之诉,人民法院会根据以下标准来确认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1、合同有效。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约仅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效,一般不能反对该公司。
    2、实际出资。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符合人合性。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的法律属性,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满足以上条件的,法院可以判决的形式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 141人看过2024-01-07
    公司的注销需要在公司的清算之后,
    1、先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司的清算,
    2、公司清算结束之后需要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公司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的登记。
    4、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审核之后,做出最终的公告之后公司才算是成功注销,
  • 143人看过2024-01-07
    只要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要件就属于。职务侵占罪属于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既可能是集体性质的,也有可能是私人所有的。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 139人看过2024-01-07
    1、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并宣告受理企业破产,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当地的人民法院应该从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3、清算结束后,原破产企业应当注销登记,清算组正式撤销,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才算终止。
  • 166人看过2024-01-07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程序包括:
    1、申请名称自主申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先申请名称自主申报;
    2、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在成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发证。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 126人看过2024-01-07
    1、公司违法解决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 244人看过2024-01-07
    1、公司非法集资抓单位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非法集资不是一种涉嫌犯罪的罪名,而是一种犯罪形式。一般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条款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 139人看过2024-01-07
    1、公司章程能设股份内部转让条件。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54人看过2024-01-07
    1、公司因抽逃出资导致不能还债由抽逃出资的股东负责。股东抽逃出资的,除应承担行政处罚以外,还应当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因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该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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