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股东不能参加公司经营。造成股东客观上不能参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东常年患病、死亡、乔迁国外、股东的股份被强制法律执行等。
第二,股东不愿参加公司经营。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应当加以限制,凡是不愿参加公司经营即允许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学,否则,无原则无限制的退出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会损害公司的利益,甚至会导致公司解体。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1、签订投资意向书或合作意向书。
2、如实披露真实的信息。融资投资的重要基础,就是个人、企业的真实信息,如出现隐瞒债务、重大客户流失、诉讼纠纷等情况,即使能融到资金,也极易被投资人追究法律责任。
3、审慎制定投资协议条款。
4、违约、争议处理等条款要清晰明确。
1、决议的撤回和追认
对于缺乏非实质要件的公司决议,类同于可撤销和可追认的法律行为。股东大会决议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有关撤回和追认的法理对有瑕疵的公司决议应有适用的空间。
2、决议瑕疵的治愈
公司决议因程序上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而引起的瑕疵应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被治愈,该决议可视为依法做出当然这种治愈措施只适用于程序上的瑕疵,而不适用内容上的瑕疵:如在通知程序上存在瑕疵时,可通过事后取得该部分股东的同意而被治愈;会议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可因全体应到会成员出席而予补救;通过公司章程的法定修改方式弥补之前决议违反章程的瑕疵。
3、收购异议股东股份
出于维持决议的稳定性原则考虑,公司的大股东针对个别小股东准备就公司决议瑕疵提起诉讼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以公平价格购买小股东所持股份,从而使异议小股东丧失起诉资格。
4、建立和解机制
首先,双方承认股东大会决议有效;其次,基于该决议在召集程序上确有瑕疵,要求被告对原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新债权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债务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原债权人(以下称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2006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新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话:
债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话:
原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没有法定的最低限额。自实行公司认缴制后,取消注册公司最低资本限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财务部门受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直接领导,是生产成本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能是: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本公司的生产成本管理工作。
根据全面预算管理与定额成本管理的基本内涵,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确立生产管理部门和物资供应部门为生产成本的专业管理部门。
生产成本管理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