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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8人看过2024-01-11
    1、清理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立后,即应着手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必要时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对公司财产进行评估。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通知和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同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于六十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3、债权申报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4、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清算方案具体包括资产处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等等。
    5、实施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其中,在实施清算方案过程中,涉及土地处置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6、清算终结,注销公司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十日内,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及表册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后,清算组应当公告企业终止
  • 132人看过2024-01-11
    第一,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实质,是要保障在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这个时间差中,买方破产时卖方的合法权益。这个时间差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同地买卖中交货直接迅速,如买方破产,卖方可不发货,如已经发货往往也根本没有取回的时间余地。所以,出卖人取回权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
    第二,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如买方已付清货物价款,卖方权益未受损失,自然也无取回货物之权。如果卖方要求取回货物,而破产管理人要求付清货款、交付货物时,卖方也无权取回货物了,因其权利已可完全实现,取回权也就不存在了。这里的未付清货款,并不问原定清偿期限是否已到,因为无论清偿期到否,破产的事实已使卖方不可能再获得全部货款。
    第三,在实际受领买卖标的物以前,买受人被宣告破产。买受人被宣告破产,必须发生在买卖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即在出卖人已经发出而买受人尚未受领之间。倘若买受人在实际受领标的物后被宣告破产,出卖人的取回权则不能构成,而只能以尚未付诸的买卖价金为由申报破产债权受偿。值得注意的是,买受人对于买卖标的物必须尚未现实地受领、实际地占有,若仅收到出卖人寄出或送出的货物提单或者载货证券,不能认定为“业已受领”,即便双方当事人事先有相反约定,在这种情形下也是无效的。
  • 137人看过2024-01-11
    公司清算程序如下: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破产清算组在分配企业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2)破产案件诉讼费;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3)破产债权。
    四、破产公司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破产公司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 520人看过2024-01-11

    注册家政服务公司流程如下:

    1、定好公司名称;

    2、缴纳注册资金;

    3、定好注册地址;

    4、定好经营范围;

    5、定好公司章程;

    6、公司章;

    7、领取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完成。

    注册家政服务公司条件有:

    1、法人代表必须年满18周岁;

    2、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没有国籍要求,也就是说外国人也可以在中国开办家政公司;

    4、如果你是在就职的企业员工是不能当法人;

    5、公务员是不能当法人代表的;

    6、有犯罪或欠债金额较大的不能当法人代表。

  • 136人看过2024-0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即破产人对某一债权人负有债务,同时又对该债权人享有债权。如果分别执行各自不同的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必须全额清偿,而其对自己享有的债权只能从中受到有限的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该结果对于破产债权人显失公平。
  • 142人看过2024-01-11
    公司清算的程序大致如下:
    (一)成立清算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的15日内要组成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二)接管和清理公司财产
    清算组上任后,接管公司,立即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的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知道后,应当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说明债权情况以及提交债权存在的相关材料。
    (四)了结业务,收取债权和清理债务
    清算组应着手了解公司未结的业务,比如主张收取债权,清查债务,在制定清算方案的基础上予以清偿,对外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但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五)分配剩余财产
    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确认。以公司的财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 132人看过2024-01-11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登记债权。债权人申报期债券,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4、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5、制定清算方案,财产处理应依下列顺序安排:第一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第二顺序,按第一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一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6、制作清算报告。
    7、注销登记并公告。清算结束,应将经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确认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136人看过2024-01-11
    清算组组长的工作:
    1、编制清算组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2、主持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3、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4、代表清算组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5、以清算组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6、掌管清算组公章;
    7、审批破产清算支出;
    8、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清算组做工作报告;
    9、.主持清算会议,并形成清算组清算工作会议纪要。
  • 157人看过2024-01-11
    破产程序中几个常见的优先受偿的情形有:
    1、对债务人享有已经生效债权并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在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因为,此类债务的产生是在有担保的前提下产生的,且已经做到了公示;所以,可以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实务中的做法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来受偿。此之称为有担保权的优先受偿权。
    2、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可优先拨付受偿。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是一种非正常的支出,若债务人能偿还的话,债权人的这笔费用也就不用支出,所以可以优先受偿。此之称为参加破产费用之优先受偿权。实务中,债权人参加破产的费用常常和破产费用相联系。
    3、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可以优先受偿,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4、在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可以优先受偿。因为,在企业破产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中债权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破产企业在整顿期间新欠债权人的债务应当予以优先受偿。此之称为整顿期新欠费用优先受偿权。但是,整顿期间,新欠税款,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仍应当按一般清偿程序处理。
  • 166人看过2024-01-11
    合伙人的主要义务是:
    1、合伙人有按照合伙协议提供约定的资金、实物、技术等的义务。合伙人无论是提供资金、实物还是技术,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合伙人应按协议的约定的数量、质量等具体要求履行义务,否则,应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合伙人有直接参与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义务。这种共同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合伙人的合伙经营和共同劳动,否则就不能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对于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的公民,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加盈余分配的公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视为合伙人。
    3、合伙人有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个人合伙事业经营好坏,与各合伙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为此,就要求同合伙人齐心协力、相互监督,如合伙负责人应定期向合伙人公布经营情况、账目、财物及其他重大事项,接受合伙人的监督检查。合伙负责人因自己的过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解除其负责人资格。
    4、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对被推举的负责人和合伙其他成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5、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因连带责任为自己偿还一定数额的债务的,负有偿还的义务。
    在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为了共同的利益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在个人合伙中,任何一个合伙人只有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才能有权代表个人合伙对外进行业务活动,如果一个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他就无权代表合伙人对外进行业务活动,除非得到合伙人的追认,否则,该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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